科技支撑计划现行措施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的任务部署,坚持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着力解决战略性、综合性、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科技问题,培养和造就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和形成一批国际水平的科技创新基地,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三条支持计划重点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材料、制造、交通、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领域的R&D及应用示范。

第四条支持计划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共同推进;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突出企业技术创新在实施机制中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五条支持计划应当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任务的组织实施应当强化法人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支持计划的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对计划参与者的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应当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信息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

第七条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项目和课题两级。项目采取限定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实施的管理模式,实施期限为三至五年。第八条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扶持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

(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三)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汇总提出并审查项目建议书,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准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和监督扶持计划的实施,协调和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验收;

(七)对已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总结,并按规定加强管理。

(八)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项目组织者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或组织,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和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项目承担者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责任单位,并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中约定的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支付渠道及相关保障条件;

(四)组织项目(课题)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信息报表,协调处理项目(课题)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成果登记,并将项目形成的成果和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估报告)提交归档。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推进支持规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转化和应用。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经营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和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组织课题组,落实自筹投入和相关保障条件,完成项目预定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

(四)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相关信息报告的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并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

(五)项目实施前,与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成果的归属,并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专家在支持项目立项、实施监管、验收、预算等环节的咨询作用;参与支持计划的专家从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建立健全专家选拔、使用、退出和信用制度。

第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评价、过程管理等工作,对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第十三条支持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扶持计划的定位和扶持重点;

(二)项目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可在三至五年内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的成果;

(三)项目前期研究基础良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合理、科学、可操作;

(四)促进人才和基地发展,项目完成后成果可以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和战略重点,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全国性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科技需求,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征集备选项目指南,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备选项目库是年度计划的主要来源。

第十五条科技部通过网络视频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出研究内容重要、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研究团队强大、研究基础和条件良好的最佳备选项目进行存储。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国家五年科技计划、五年科技专项计划、部际合作、省会城市协商等确定的重点任务,,会同部门、地方和有关方面,从备选项目库中凝聚整合,提出符合年度支持重点的备选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科技部组织专家对拟推荐的备选项目进行综合咨询,确定批准项目和项目组织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组织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的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实施和运行机制等。

第十九条项目组织者根据论证情况,从科技部备选项目库中确定项目承担者;对于目标任务明确、项目承担者优势明显的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项目组织单位体系外单位承担的财政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二十条对于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课题),应以企业为实施主体,以企业投资为主体。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课题)的条件:

(一)符合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要求;

(二)产学研联合实施的项目(课题),企业应事先与其他机构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和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机制;

(三)通过项目(课题)的实施,企业有义务以各种方式向行业扩散;

(四)自筹资金不低于国家拨款。

第二十一条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组织和承担配套项目。

第二十二条科技部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形成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科技部批准立项。批复称,项目组织者与项目承担者签订了任务书,经科技部审核后实施。

第24条建立支持本计划的应急机制。对于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发事件,如有迫切、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关部门和地方,直接进行项目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课题)可行性研究应当将知识产权分析作为重要内容,提交本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分布和发展趋势以及本项目(课题)研究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对策分析报告,将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支持计划要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组织实施项目(课题)的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能显著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在我国形成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标准项目(项目)。

第二十七条支持计划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以创新人才培养为重要目标,加强与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衔接,统筹项目实施、人才队伍培养和研发基地建设。

第二十八条建立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课题)立项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中重复申请。对项目申请人重复申报、弄虚作假申报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项目组织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项目批复和任务书的要求,检查、督促和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保障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一条支持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相关信息报告,项目组织单位于每年115前上报科技部。当年实施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年度报告是下一年度项目(课题)调整、取消和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管理、监督和评估。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课题)的实施、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评估和监督。项目过程管理实行项目专家制度。对于围绕国家重大任务实施的项目,可以通过设立项目专员或专家组来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和技术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课题)原目标和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无法落实,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的;

(3)项目(课题)所依赖的工程建设或设备研制已无法实施;

(四)技术引进和国际合作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

(五)项目(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项目(课题)需要调整或取消的,应由项目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部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和评估意见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支持计划取消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者应当就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报科技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项目(课题)接受组织管理或实施部门、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和项目专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扶持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计划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和单位的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对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在项目(课题)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规操作或主观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未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课题),科技部可采取缓拨、减拨、暂停拨付经费等措施,并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项目(课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资金、一定期限内取消参与配套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信用管理,客观记录项目组织者、项目承担者、项目负责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信用状况。在支持计划的实施中,并将其作为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科技部组织依托项目的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批复确定的任务考核指标为依据;项目验收应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

第四十条如果项目在实施期结束半年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科技部将通知相关单位或责任人。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者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计划实施;如未通过审批,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十一条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专家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会议评审验收、网络评审验收、现场评估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支持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不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已按考核指标要求完成,资金使用合理,通过验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有欺诈行为的;

3 .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者、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发生变化的;

4.超出项目批复规定的执行期限超过半年未完成,且事先未作说明的;

5.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四十三条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全、不准确,验收意见有争议,或者项目成果未按要求归档整理,或者对研究过程和结果有争议未解决,需要复议的。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后,重新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时限完善或补充材料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第四十四条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者。除保密要求外,项目验收结论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将向相关单位或责任人通报。其中,因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导致验收不合格的,五年内取消计划项目支持资格。第四十六条加强对支持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鼓励支持计划成果的转移和转化。支持计划的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配套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支持计划应当按照《科技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的集成示范、转化和应用,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项目组织者和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和课题实施前,通过正式协议与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对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恶意垄断。项目组织者和项目承担者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分配协议的,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持计划。

第五十条加强扶持计划的宣传。支持计划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标准等成果的宣传推广,应当标注“国家科技支持计划资助”字样和项目编号,作为评审或验收时的确认依据。

第五十一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收集和共享机制。项目组织者和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享受科学数据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课题)的相关数据和成果。建立和完善配套项目数据和成果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第五十二条扶持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2006]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