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关于婚姻法的问题。

我用白话跟你说吧,直接点。

1.离婚的唯一法律标准是双方感情破裂,所以如果不同意离婚,也就是说不能达成协议,那么是否准予离婚只能由法院来决定。

2,鉴于你的实际情况,如果你想要你的孩子,如果诉诸法律,最有可能判给你。因为你有良好的经济能力,对孩子的成长是有利的,除了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比如哺乳期或者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如果孩子超过10岁,就要征求孩子的意见。至于她和前夫的孩子,那是他们的义务,你没有法律义务去赡养他们。你没说清楚。

3.关于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工资、奖金、存款、遗产、赠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同一财产。离婚时平分。房屋等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就不属于共同财产。你没说清楚。

根据实际情况,附上相关法律法规供您参考: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即夫妻双方对同一财产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平等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二,照顾儿童和妇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多加分,还可以在财产类型上把某一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影响、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来看,离婚后,女性在找工作、谋生等方面都弱于男性,她们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财产。

第三,有益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时,不得损害同一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分割同一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并能充分发挥其效用的一方;在对* * *与物业内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专业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发挥物业的使用价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实际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则和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补偿另一方。

第四,权利不应被滥用的原则。夫妻离婚分割同一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同一财产分割,不得以分割同一财产为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五、夫妻的全部财产,在* * *用生命消耗、损坏、丢失时,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很多教科书都认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时必须坚持这个原则。但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离婚中的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可以体现法律的正义性。因此,离婚时夫妻分割同一财产时,不必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编辑本段】夫妻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财产结构呈现多样化,尤其是房屋、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财产中占有较大比例。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上,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和股权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离婚夫妇住房司

一、夫妻* * *或一方所有房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建造的房屋,或者双方婚前购买并建造的房屋,归夫妻所有,离婚时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同一房产内的房屋价值和权属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应予允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三)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分割收益。司法实践通常的做法是:* * * *有实际可以分割使用的房屋,可以分割使用。不能单独使用的,可以固定价格给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补偿。在确定房子分配给哪一方的时候,要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还要照顾到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母。在双方条件平等的情况下,女方应得到照顾。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拆除。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归另一方,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已扩建的,扩建后的房屋视同夫妻财产。离婚时,如一方生活有困难,如离婚后无处居住,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的多元化,房屋所有权的状态也是多元化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离婚时已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有房产证可以上市交易的私房和公房,一般以房产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根据民法物权原则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争议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 * *的财产购买的,房屋归* * *所有。因为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权转让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A.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同一房产购买产权。由于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体现,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可以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婚后以同一财产购买产权。因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部分,应确定为当时租住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权房剩余价值以同一财产分割。

C.对于夫妻一方的父母婚前租住的公房,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为产权的,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离婚时,产权房可以直接分为* * *和同一房产。虽然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一方的财产购买,而是以父母一方的财产购买。产权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和财产应该还是* * *关系,但是分割财产的时候酌情考虑财产的来源。原由一方父母租住的公房,后以一方父母的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购房资金来自该方父母,应是一方所有的房产。父母一方租住的公房虽然是用夫妻双方相同的房产购买的,但房产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字,还有父母一方的名字,房屋归家庭所有。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抵押,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抵押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夫妻一方参与还清贷款,不改变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子是个人财产,剩余未清偿债务是个人债务。归还的贷款,属于夫妻一方解决的部分,应当归还。

2.离婚时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有些有产权的房子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是部分产权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关于继续开展城镇住房改革的通知》6月发布,其特点如下:

第一,房子必须在购买五年后出售;

二是原补贴单位在出售时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卖房收入按照国家、单位、个人的比例进行分配。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公房,但没有产权证。由于这类住房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和职工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实际分割存在一定障碍。当事人有争议,未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不宜由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权属,而应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当事人取得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住房屋所有权时的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夫妻双方作为购房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未取得产权证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为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付清全部房款,房屋权属法律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只要完善权属登记手续,就可以将下列情形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房屋权属、分割、补偿等问题:

一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妻名义还是以夫妻同一名义购买的;

二、婚前以夫妻双方名义购买;

三是婚前以夫妻双方财产购买,属于* *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仍为夫妻财产。

4.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父母出资分房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所作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即父母实际出资时,具体意思不清楚,从社会常识推定为赠与。当事人有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是借贷关系的,不适用本条。需要强调的是,父母在离婚诉讼中所做的陈述或证明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投资协议或借款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溯出资情况及其性质。如果父母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投资人自己子女名下,从常理上可以认为是明确赠与自己的子女,这部分投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如果产权证登记在投资人子女配偶名下,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作出书面约定或明确表示投资人表示赠与一方,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双方,这部分投资归夫妻所有。比如一男一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记载一人名下,男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一人;一男一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在一人名下。如果乙方不能证明该出资是对一人的赠与,则男方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一男一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记在双方名下。这一贡献应被视为给双方的礼物。在实践中,父母可能会为其子女购买房屋出资,但他们也可能会为其子女购买其他物品出资。同样,他们也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做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第二,出租房的处理

租赁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的约定,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办理房屋,但可以办理租赁权。夫妻离婚时租住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和租赁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所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方租住夫妻双方都能租住的公房的,承租人可以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都可以租住公房,如果面积大到可以分割使用,可以由双方分别租住;可准许转让另行出租的房屋或承租人为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在具体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公房出租问题,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夫妻之间企业产权的分割。

夫妻* * *双方均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可根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并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处理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夫妻另一方不是合伙的合伙人的,离婚时可以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同一财产的份额可以由配偶一方拥有,由另一方补偿;也可以分成两部分,双方以各自的股份加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此种情况的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返还的财产;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由一方管理的,离婚时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股份转让的方式,即双方协商同意继续经营企业后,夫妻一方将合伙企业的应得份额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除合伙企业,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夫妻双方以同一财产出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其他合伙人入股,退伙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如果任何一方都不想退出合伙企业,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应重新确认各自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比例。

二、独资企业中夫妻财产的处理。

夫妻使用* * *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 * *财产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企业资产评估后,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不愿经营的,按照《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财产的处理。

夫妻一方以* *出资与他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将审理涉及夫妻* *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夫妻以相同财产与他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离婚时,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可以转让其股份,以取得转让对价。当然,一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确认股份,并将变更后的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这样的公司通常称为“夫妻公司”。对于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资格,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性质,然后将其资产分割为夫妻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公司的出资比例可以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身份没有限制,夫妻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法。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资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民益法院赞同审判指导著述中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工商登记载明的夫妻出资比例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办理。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这个观点。对于一方管理的“夫妻公司”,离婚时公司财产分割有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由第三人与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由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折扣补偿。一方配偶将股权返还给另一方配偶,另一方配偶按照公司评估的财产的一半补偿另一方配偶。由于此时只有一个实际股东,需要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物理分段。夫妻双方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剩余财产平分。[1]

投资财产的分割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尽量让双方协商解决。夫妻协商不成或者按市场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夫妻同一财产中的股份或者份额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人民法院不应分别处理。符合过户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未涉及的* * *与请求人民法院的财产进行分割。

[编辑本段]其他财产分割问题

银行存款

1.夫妻任何一方名下的存款,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当提供证明。证明包括:婚前或婚后夫妻财产公证、单方赠与证明、个人财产增值证明...

2.分割银行存款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证明是谁的钱,而是先把钱定下来,因为银行存款很容易转移。所以如果起诉离婚,首先要做的就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保全财产也会从另一个角度保全证据。

3.提醒: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财产,切记不要为了避税而轻易将收入存入其他亲戚或朋友的名下。如果非要这样做,一定要留下书面证明材料,说明将来离婚时的夫妻财产问题。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入

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利益归夫妻所有。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取得但离婚后实际取得的这部分知识产权利益也应归夫妻双方所有。基于这一标准,我们认为,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入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可以作为判断这部分收入归属的标准。详情如下:

1.如果婚前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入,即使该收入是婚后实际取得的,该收入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第二,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入的确定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论实际收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取得的,该收入均归夫妻双方所有。

三。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入的确定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入为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投资收入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公司、企业的,基于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公司、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股权分红等利润分配部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归夫妻双方所有;

二是当事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为房子等重要的生活资料基本都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包括保养维修,所获得的租金其实也是夫妻共同经营后的一种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 * *与所有。但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仅由一方对房屋出租进行管理的,婚姻期间的租金收入归房屋所有人所有。

三、当事人用个人财产购买债券的利息,或储蓄所产生的利息,因为利息收入是债券或储蓄本金的必然孳息,而投资收益不同于风险物质,应按本金或原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四、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玩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情况变化,其增值部分出售,由于这些财产本身只是个人财产形式的变化,财产性质仍归个人所有,出售后的增值是以原交换价值的增加为基础的,仍应按原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以上四个方面的收益,关键是确认“用个人财产投资”。[2]

[编辑本段]破产安置补偿费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款应当归夫妻双方所有,但考虑到夫妻婚姻期限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款的具体构成,包括非工资性补偿或者安置补偿款,如果单纯将安置补偿款作为同一财产处理,则有失公平,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如果诉讼中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安置方的结婚年龄与工龄的比例计算安置补偿费的数额。具体来说,大于1的比例,破产安置补偿款视为同一财产;比例小于1的,破产安置补偿款比例相同的部分为同一财产。例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破产安置补偿款654.38+万元,其婚龄为5年,工龄为654.38+00年,其婚龄与工龄之比为654.38+0: 2,654.38+00万元,即5万元,为同一财产。如果结婚年龄10年,工龄5年,结婚年龄与工龄之比为2:1,则65438+万元的安置补偿款为同一财产。

[编辑本段]关于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由于军人的特殊义务,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复员费、转业费等等。

军人离婚如何分配这些财产,首先要分清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单独拥有,* * *一般和财产平分。

军人伤亡保险和其他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军人的意外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归军人个人所有。

支付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当乘以夫妻双方保持婚姻关系的年平均年限,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一般是夫妻平分。

“平均值”是指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划分后得到的数额。具体年限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值。

士兵获得的住房补贴的分配

军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文职干部和军级以下士官的经济补偿。《军人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人。

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即国家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的住房。具体来说,夫妻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该由双方约定或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3]

[编辑本段]债务清算

* * *同一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以同一财产清偿。”这里的“同命* * *所负债务”的提法似乎没有明显的问题,但现在似乎有了狭义的含义。需要强调的是,因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而发生的债务与* * *在同一业务中发生的债务是* *同一债务。夫妻因* * *共同生活、* *共同奔跑、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为* *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