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张三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问题一:李四可以追究张三的法律责任,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概念,李四的配方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问题二:从本案例的启示主要有两点1、加强保密意识,对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2、用法律手段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合作方进行必要的约束,如约定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