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有哪些种类?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也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银行、保险和证券共同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基于信用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即投资于信用的委托人、受他人信任的受托人和受益于他人的受益人。本文主要介绍六种类型的信任。
一、民事信托和商业信托
根据信托的目的,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任何建立在民法基础上的信托都称为民事信托,即民事信托属于民法的范畴。
商事信托是“民事信托”的对称,建立在商法基础上,属于商法范围内的信托业务。商法是国家经济管理、社会经济组织和部分公民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资本信托和财产信托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资金的行为。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自有的动产、不动产(房地产、不动产)、著作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和财产权利,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三。个人信任和公司信任
根据委托人的主体地位,信托关系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一般信托和* * *同一信托。
个人信托是服务于个人的信托业务,其委托人是个人,受益人是个人。
法人信托又称“公司信托”、“团体信托”,包括营利性法人团体(如公司组织、合作组织等商业组织)和公益性法人团体(如学术、宗教、慈善组织)。任何以一个组织为委托人的公司信托都是公司信托。
如果一个信托财产归几个人所有,而* * *提出设立信托,委托人是几个人,这叫* * *有委托,也就是* * *有信托。
另外,有些信托业务是由个人和法人设立的,可以称为个人和法人之间的一般信托。
第四,私人信任和公共信任
根据收益对象,信托可以分为私人信托和公共信托。区分私人信托和公共信托的另一个主要标准是信托的目的。
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私人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人信托是信托业务的主体,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手段为受益人谋取信托收益。
委托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只能是其他利益的信托。公益信托的设立可以没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是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并且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
动词 (verb的缩写)自利信托、他益信托和声明信托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信托可以分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声明信托。
委托人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设立的信托是自利信托。自利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利己的信任只能是私人的信任。
委托人要求的信托是为第三人利益的,是为其他利益的信托。指定的第三方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接受,有时也可以采用默认的方式,因为没有明确的同意或拒绝的图示依据。
申报信托,也称声明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声明自己是财产的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财产一旦被宣告委托,就成为信托财产,财产不转移,但必须与其他原有财产分开保管。这种信任只有在对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利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不及物动词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根据信托关系的法律基础,信托可以分为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明示信托(expresstrust)是指信托当事人(受托人、受益人)有意建立信托关系,在相关信托文件(合同或遗嘱)中有明确规定,即这种信托的建立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外力干涉,所以又称为“无偿信托”,因其遗嘱在文件中有规定,所以又称为“明示信托”。
在建立信托关系的地方,没有明确的合同或遗嘱。而是由法院根据信托关系的函电或其他相关文件,研究推断三方确有建立信托关系的意思表示,进而明确真正的信托关系称为推定信托。
默示信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来推断当事人意思的一种信任。即由司法机关确定其合法信托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