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的发展历程
1.独立学院的性质已经明确。
教育部8号文件首次提出了“独立学院”的概念,并在其第一条中指出:“本文所称的独立学院,是指普通本科院校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一些普通本科院校按照公办机制和模式设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他类似的二级机构不属于此类。虽然所谓的“新机制、新模式”还很模糊,但它所指的是由公共机制组织起来的类似机构,还是很清楚的。
具体来说,“独立学院”有三个特征:
一是实行新的办学机制。独立学院本质上是公私资本共同参与的普通本科院校,其投资主要由合作方承担或以公私资本机制筹集,收费标准也是按照国家关于民办高校招生收费的相关政策制定的。
二是实行新的办学模式。首次在办学和管理上提出“五个独立”,即独立学院总部相对独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颁发证书、拥有独立校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从而赋予独立学院确切的内涵。三是实行新的管理体制。独立学院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由申请人与合作者协商一致,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通过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予以规范和体现。此外,独立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的组成和人选由双方商定,行长由申请人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2.具有明显的转型期“双轨制”特征。
为了加强对独立学院的宏观管理,教育部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对360多所所谓的“二级学院”进行清理和重新登记。经过逐一审查,100多所“二级学院”被取消资格,其中249所被重新注册。通过整改,独立学院的“优”、“新”、“独立”等特点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然而,由于其办学体制的公共性与运行机制的私人性之间的深刻矛盾,这一时期独立学院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双轨制”特征。
一方面,这一时期独立学院大规模、高速发展,规模和数量急剧增加;
另一方面,达到“二本”分数线、家庭有支付能力的考生越来越少。这就导致了独立学院之间激烈的生源竞争。对此,教育部曾于2005年下发通知,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提出了“五不”规定,即独立学院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组织招生或招生,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违规降低考生招生标准,不得在专科招生或按“继续学习”进行培养。为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办学行为,教育部还对注册独立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招生和教学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并通报了检查结果,对违规问题进行了纠正。
2005年,教育部对湖北省7所独立学院进行了通报批评,调减了这7所独立学院当年的招生计划,并责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存在办学条件不达标、申办者和出资者不履行职责等问题的独立学院进行整改。2006年,教育部停止了6所完全靠租赁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办学的独立学院2006年的招生资格,限制了38所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的独立学院2006年的招生数量,对189所资产未移交的独立学院提出了通报批评,对77所因中等职业教育统计报表上报错误或学生人数统计错误导致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普通高校提出了通报批评。通过一系列加强管理和政策引导,独立学院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约束能力逐步增强。
3.开始向应用型本科教育办学方向转型。
我国独立学院一般是在申请高校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上与母体高校雷同非常严重。据统计,湖北省17省属高校举办的20所独立学院中,专业与母校相似率达96%以上。13独立学院,专业与母学院相同。这对于独立学院成立初期的考生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尤其是在家长大学颁发学历文凭的时期。但随着自授学位的产生,很大一部分被转为普通民办高校,招生中母体高校的“光环效应”逐渐下降或被取消。原有的学科和专业不仅是吸引考生的优势,也是与母体高校争夺生源和就业市场的来源。在生存压力下,许多独立学院开始转行或改变办学方向,打造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特色。2008年,教育部发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简称26号令),提出2013年完成独立学院改革,为独立学院指明了继续作为独立学院存在、转民办学院、撤销或合并三条“出路”。
1.独立学院获得了新的发展基础。
2008年教育部发布26号令,清理了从1998到2008年困扰人们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使独立学院的发展前景更加明朗。
一、关于独立学院的性质,教育部26号令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与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实施本科教育,使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的高等学校。”与教育部8号文件相比,26号令突出了办学的两个最基本要求,即“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从而明确了独立学院各办学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关于独立学院的权益,教育部26号令明确提出,独立学院应当享受《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提出的所有鼓励和扶持政策,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闲置土地租金支持、金融信贷支持、税收优惠支持、公益事业用地支持、教职工权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
再次,关于申办高校的权益,教育部26号令强调,普通高校对独立学院投入的校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独立学院的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独立学院使用普通高校的管理资源、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其相关费用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
第四,关于举办者的权益,教育部26号令明确规定,参与设立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与普通高等学校一样,是独立学院的举办者之一;独立学院的投资者可以依法从独立学院的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这些规定较好地回答了独立学院举办者能否获得以及如何获得“合理回报”的核心问题,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民办高等教育。
2.一个出路就是转到民办高校。
教育部“26号令”对已经成立的300多所独立学院提出了5年的检查验收期。在此期间,独立学院将面临五种选择:要么继续以独立学院的形式办学,要么“回归”申办普通高校,要么转为民办高校,要么并入其他民办高校,要么被取消办学资格。
其中,对于那些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推动其逐步转型为独立的民办高校。这既是国家宏观政策的价值取向,也是大多数独立学院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事实上,由于本科起点优势明显,独立学院理应成为我国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的“孵化器”。在此之前,中国只批准设立了27所私立大学。5438年6月+2008年10月,教育部一次性批准4所独立学院转制为民办本科院校。2009年6月,又一所独立学院成功转制,实力罕见。
3.要给高校制定标准,指导“转”工作。
目前教育部规定的五年过渡期已经过了1/5。一定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独立学院的发展要求,做好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因此,必须认真解读相关政策法规,力争在规定时限内顺利实现从独立学院向民办高校的“转学”。
早在2006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的意见》(教发[2006]17号)已经明确提出,“独立学院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程序,逐步转变为独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为此,教育部印发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对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教育部发布“26号令”,进一步提出了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这既是国家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也是独立学院自身发展的方向。根据“移交”工作的特殊要求,要特别注意三项规定:
一是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包括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师资队伍、教学科研水平、基础设施、办学经费和领导班子配备等。
二、学校名称必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教学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来确定。
三是关于“转”的申请程序,应由学校行政部门委托,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务、基建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在此期间,独立学院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同时,要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要求,积极调整专业设置,完善教学计划、教学规范和教学管理制度,努力使各项办学条件达到民办高校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