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名下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我今年35岁。2005年和老婆结婚,现在因为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双方一直无法就我名下的企业年金归属达成一致。我老婆认为企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而我认为企业年金属于我个人财产,不能分割。我想知道?答:这个问题要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12条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者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不得提前提取个人账户资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年金本质上是一种预期型的养老保险,只有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才能获得。从你的情况来看,你目前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因此,你名下的企业年金不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同一财产范畴。但是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代表你老婆无权要求你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