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国华知识产权
可以不一致。具体持股比例自由约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数据:
案例:
深圳市蒂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凯丰育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市柯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2011)民提字第6号)明确股东可以自由约定持股比例:
第二,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运作有时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股东对其实际出资额和所持股份比例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担保公司债权的基本对外功能的实现,也不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而应属于公司股东自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