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不诚信的行为?
法律分析:第一类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第二类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行贿受贿、偷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拖欠工资、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传销、无证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借贷资格投标、串通投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等。第三类是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逃避执行的当事人的严重失信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船舶二等舱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四)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置非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收费高的民办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费行为。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个人财产用于私人消费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
法律法规有效性验证:202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