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的特征是什么?

商誉可以为企业创造间接的经济利益。之所以作为资产有价值,正是因为它的有益特性。它是企业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收益率之差的资本化价格。\x0d\商誉的法律特征\x0d\(一)抽象性\x0d\商誉不仅是无形的,而且是抽象的。商誉的抽象性在于商誉不仅处于信息状态,而且承载这种信息的载体是多样化的、不确定的。与作品、商标、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相比,商誉更具无形性。上海讨债公司要把自己的作品、技术方案、商标附着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如文字、录音、图案、符号、数据),让人们感知到它的存在。但是,好感属于人的主观认识,没有任何标识可以直接表达出来。甚至少数体现商誉的文字符号(如荣誉证书)也不可能完全存在。\x0d\(二)有效性\ x0d \ x0d \如何理解商誉的价值或日常属性?首先,我们需要更新对财产的理解。在现代意义上,财产的范围已经不仅仅扩展到无形财产,如股票、债券、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也可以理解为优势、机会、潜在利益等。一方面,商誉的属性来自于长期的努力工作和大量的资本投入(包括广告等直接投资))经营者为了创造良好的商誉而支付的,这使得商誉的形成过程凝结了价值;另一方面,良好的商誉可以给权利人带来超出一般经营者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因此,虽然商誉本身不具有财产的实物形态,但良好的商誉显然意味着商誉主体的竞争优势和潜在的财产利益。但是,商誉的价值与一般财产的价值完全不同。表现为:一是价值内化。商誉表现为竞争优势,这种优势所带来的财产利益包含在商品(包括服务商品)的价格和商品的销售量中,即具有良好商誉的经营者将获得商品的价格优势和良好的市场份额。此外,商誉价值的内化还表明,当商誉主体将商号、商标、商品名称的价值转让给他人时,商誉的价值也随之凝聚。第二,表外价值。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自创商誉除外购商誉外,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不允许固定价格入账,处于“表外资产”状态。只有在企业被转让时,自创商誉的价值才能加入到企业整体转让价格中。但是,即使是当时可以入账的外购商誉,对企业未来的收益仍然是不确定的,即可能增加\x0d\的价值,也可能贬值。\x0d\(三)相对不确定性\ x0d \ x0d \商誉的形成既不取决于权利人的某一特定行为,也不取决于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而是取决于权利人之外的社会公众的判断和评价。评估主体(公众)的不确定性\x0d\评估依据(载体)决定了商誉价值的不确定性,但这种不确定性是相对的。绝对不确定的东西属于玄学范畴,就像“人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x0d\一样,说明这条河还是客观存在的,只是这条河在变,人无法确定它原来的位置;但如果说“人不能一次踏入同一条河”,那就说明人们概念中的河和现实中的河是不一样的,所以他们连一次都把握不到河的存在。商誉的不确定性就像“人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说明了商誉的客观存在性和客观可变性。所以,商誉\x0d\的不确定性只是相对的,在一定时期内,商誉可以通过评估表达其价值;商誉在随主体转移时,也可以通过约定实现其价值形态的转换。\x0d\(四)依赖\ x0d \ x0d \商誉作为一种主观的认识和评价,必然是依赖主体而存在的。与其他财产不同,商誉虽然具有财产价值,但不能脱离商誉的主体,成为买卖、租赁、抵押、质押的客体。所谓的商誉转让只是一种附着转让,实际上伴随着原商誉主体的消灭。这种依赖体现了善意的人格特征。\x0d\(五)地域性\ x0d \ x0d \商誉的地域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不一致。专利、商标、版权的地域性是指权利只能依据特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在特定地区生效(因参加国际公约而自动受到保护的除外\ x0d \);商誉权不需要通过申请、登记、公布等方式产生,其地域效力以商誉的“实际影响”为基础。所谓“实际影响”并不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标准。在实践中,可以根据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顾客(或消费者)的关系来确认,因为商誉的价值最终取决于顾客(或消费者)对经营者及其商品的态度。比如日本\x0d\本田汽车公司在与中国企业合作之前,虽然在日本或其他国家已经很有知名度,但其商誉价值在中国并不存在。如果有人在中国报纸上发表文章诋毁本田的质量和“x0d”服务,不构成对商誉权的侵犯。但现在该公司已与中国的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其产品已被众多消费者知晓和使用,应认为该公司在中国已建立并享有良好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