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促进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引领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科技创新名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第三条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加强政府引导,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作用,促进创新主体间的协同,促进科技人才、创新载体、知识产权、 科技和金融等创新要素,构建贯穿科研、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全过程的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科技创新措施,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创新资金的投入,促进全社会科技创新资金持续稳定增长。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科技创新“一带一路”行动计划,推动建立全球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体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要求,探索科技创新区域协同的体制机制,建设各类创新要素汇聚扩散的枢纽节点,推进创新* * * *建设;落实西城与伊稀协同发展要求,加强全市科技创新活动跨界合作和政策协调,重点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太湖湾科技创新带等科技创新核心区。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安全工作机制,完善重要创新链和产业链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第七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大数据管理、商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要求,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加强科技人员的自律,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八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研究人员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增强原始创新和可持续创新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科研人员承担和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集成创新。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强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长期持续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物联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等优势支柱产业,化合物半导体、量子技术、深海极地、氢能等未来产业,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研发、应用推广、产业发展一体化的技术创新生态。第十二条围绕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支持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绿色智能控制等领域的绿色技术研究,提升绿色低碳前沿技术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第十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技术研究项目的组建和组织实施机制,保证“太湖之光”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的持续实施;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需求的技术研究项目,合作开展产业科技创新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取得原创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组织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项目。第十四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依法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鼓励国际科技组织、标准化组织和R&D中心在本市设立或设立分支机构。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多种方式设立海外R&D机构,搭建联合实验室、离岸孵化器等合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