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国内某外贸公司接到外商电话,要求销售一批货物,要求5月20日前回复。外贸公司5月回复11。

第一个问题:合同不成立。第一个外商打给中国某外贸公司的电话得到答复,但要求每吨降价5美元,这是对原要约条款的实质性修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货物的价格、质量和数量的变化视为实质性变化),因此该答复不构成承诺。之后,5月10再次致电该外商接受要约的行为,已构成新的要约,该外商未回复,即未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

第二个问题:(1)不承担。因为根据甲与乙的销售合同,乙承诺机床将销往埃及。经过调查,A公司确认不会存在侵权问题。在这份销售合同中,A公司已经履行了对交付货物的知识产权进行担保的义务。乙公司随后向意大利出口该机床与甲公司无关,乙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承担责任。此时,双方的交易应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认定。沈阳和香港都是国内城市。机床侵权,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