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从业行为,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电子商务朝着健康安全、规范有序、高效管理、诚信为本的方向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网络销售市场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珠宝(钻石)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移动通信、互联网(含无线网络)等技术服务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珠宝(钻石)产品网络营销和服务的行为(活动)。

第三条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应当以守法、公平、诚信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公约是行业自律公约。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所有会员将自动加入本公约。建议全行业电子商务从业者(包括境外企业或组织)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五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珠宝(钻石)电子商务,反对不正当的行业竞争手段。

第七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珠宝(钻石)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珠宝行业发展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自觉履行珠宝行业自律义务;

2.禁止珠宝(钻石)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下列信息:(1)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消费陈述;(二)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供求信息;(三)冒用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

1.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必须提供和发布真实的企业信息,不得编造、编造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得夸大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业务能力,不得编造、编造各种评价等级或与知名企业或机构合作;

3.在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营销过程中,要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营销行为实现或者完成后,消费者应当主动告知交易信息和售后服务内容,主动接受咨询、核实和投诉;

4.自觉规范珠宝(钻石)电子商务商品的定价行为,禁止价格欺诈,不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公平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定价方式从事恶意竞争;

5.珠宝(钻石)电商发布的信息或者服务,应当详细载明商品的名称、材质、评价因素、等级、价格等信息,使用的证书必须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授权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证书;

6.禁止以打折、优惠、团购等促销方式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7.应严格管理会员账号和密码,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会员信息和隐私;

8.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企业和产品声誉的行为,禁止盗用他人商标、专利和图片、款式或样式、产品系列名称、个性化描述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9.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聘用行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泄露其商业秘密。

第三章公约的实施

第九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公约,监督检查行业内企事业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

第十条签约单位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网站由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协会监管”。其中,从事B2B、B2C、F2C珠宝电子商务并为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协会会员的珠宝(钻石)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标注:本网站提供所售商品的正式发票。

第十一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和消费者对违反公约行为的投诉,并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投诉电话是010-58276084。网站:www.chinajeweler.com。

第十二条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向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举报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公约执行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和调解,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也可以主动对公约成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违反电子商务交易自律公约的,由公约监督实施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曝光或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对本公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五条本公约自2009年2月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