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
要把临港新区建设成为集聚海内外人才开展国际创新协作的重要基地,统筹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发展的重要枢纽,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的重要跳板,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渠道,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试验田。第三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临港新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临港新区建立综合审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和机制,由管委会行使本市相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工作。浦东新区、奉贤区、闵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管委会的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管理事务。
海关、海事、税务、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临港新区的建设和改革开放,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在临港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第四条根据国家规定,临港新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支持临港新区自主发展和改革创新。
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不适应临港新区发展的,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临港新区适用的建议。
这座城市需要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先行先试。如果临港新区具备条件,将在临港新区先行试点。第五条本市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新港区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保障体系,为新港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第六条本市促进临港新区与长三角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逐步扩大临港新区的辐射带动效应。第二章投资自由便利第七条本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在临港新区实施。
临港新区实施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化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根据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总体安排,临港新区将有序推进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对外开放;对于国家在其他领域扩大开放的政策措施,临港新区力争先行先试。第八条根据国家规定,临港新区应建设以下金融要素平台:
(1)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方便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全球资源配置;
(2)场内全国仓单登记中心为企业进行仓单交易和仓单质押融资提供便利;
(3)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支持推出更多交易品种。第九条临港新区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度。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合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临港新区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和收益,如出资额、利润、资本利得、资产处置收益、知识产权许可费、依法取得的补偿或赔偿、清算收益等。,可以依法自由汇出和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
临港新区金融机构可凭外国投资者无争议的合法收入证明和税务凭证,及时办理汇入汇出手续。第十一条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予征税。在特殊情况下,为公众利益在临港新区征收外来投资者投资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方式进行,并根据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承担征收之日至支付之日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