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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19,原名甘肃省人民法院,6月更名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54。法院审判办公楼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刑事审判第一庭19人,刑事审判第二庭12人,刑事审判第三庭20人,民事审判第一庭17人,民事审判第二庭19人,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7人,行政审判第三庭15人。执行局(法院)6人,复议监督处10人,执行协调指导处10人,执行综治处9人,一庭立案18人,二庭立案18人,信访室12人,一庭审判14人办公室21人,政治部2人(其中人事处6人,法官管理处5人,教育处5人,老干部工作处4人),纪检组11人,监察室2人,机关党委4人,审判管理处12人,直属机关5人,宣传处65438+。司法保障处46人,法官协会(外办)3人,司法警察总队***37个内设机构26人,甘肃省法官培训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甘肃分院)下属11人,省法官培训学院甘南分院(舟曲国家法官培训基地)27人,2个事业单位。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是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法律责任的规定。
实践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法主要有七种情形。
(1)执行依法不应执行的行政决定。
(2)通过法定执行以外的方式执行。
(3)违反管辖原则的强制执行。
(四)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
(5)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为了居民的生活来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六)指令金融机构将资金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七)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执行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