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进步与创新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运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

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引导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在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科技发展规划;

(二)服务科技进步和创新活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科技研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四)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五)建立科技进步协调和激励机制,政府科技顾问制度;

(六)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建立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本地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第六条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科技进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三)参与编制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涉及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

(四)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保密工作;

(五)建立科学技术专家库及相关遴选、回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编制和公布中小企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第二章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市规划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和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给予优先支持和服务。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的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服务,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基础设施,促进重点产业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发展。第十一条鼓励和引导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引导和支持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十二条引导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交通、城乡规划、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和创新。

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保护和治理滇池流域等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应用新能源、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第三章创新体系建设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为支撑、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以下创新活动:

(一)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其他技术开发机构;

(2)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创建自主品牌,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

(3)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科技人员的引进、培养和使用,重视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定级,建设创新团队和技术工人队伍;

(五)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成果;

(六)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国家和国际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系;

(七)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发明创造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