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在什么情况下会侵犯知识产权?
1,使用漫画图像
有些广告既想利用影视演员等名人的影响力,又无法支付成本获得相关人士的授权,于是采取了类似的方式:在广告中使用名人的卡通形象。不管是哪种使用,只要是权利人本人不允许的,都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但权益侵害是不同的。
2.在变相广告中使用他人形象。
有些企业不是用传统的广告方式,而是用一种变相的方式来宣传自己,在这种宣传中使用别人的形象。例如,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为李宇春开设了个人主页,而这些广告并没有得到李宇春的批准。最终,该网站不得不关闭李宇春的主页,并公开道歉。这种行为本质上应该属于个人体验式广告。无论企业披着什么外衣,广告的本质都没有改变。
3.未经允许直接用别人的肖像为自己做广告。
比如一个药品广告直接用c罗做形象代言人,c罗根本不知道这件事。这类广告的违法性是毋庸置疑的。这种广告一般喜欢用国外名人的形象,因为即使外国人想维权,也会因为维权成本太高而放弃。
4.使用演员在舞台上的表演形象
有些企业在广告中使用戏曲家和舞蹈演员在舞台上表演的形象,如在平面广告或产品包装中使用舞蹈《千手观音》中舞蹈演员的形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或者演出单位对其表演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使用演员的表演形象,可能侵犯表演者权或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