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其防范
未来债权的实现不得不履行。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参与者主要有授权方、被授权方、特殊载体和投资者。许可人通常是证券化的发起人。他把未来一定时期内可以向被许可人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未来债权)转让给特设载体,然后特设载体通过证券化操作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后特设承运人陆续收到使用费时,将按约定扣除相关管理费用,余额按证券记载的条件以证券本息形式支付给投资者。追根溯源,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支付证券本息的来源通常是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然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高执行力也成为了风险的来源。也就是说,许可方(证券化的发起方)往往要承担几个合同项下的实质性义务,如果不按合同履行,被许可方可以拒绝支付部分授权费用,这样特设载体就无法获得原来预期的现金流,无法按约定向组合投资者支付本息。相比之下,基于企业贷款或住房抵押的未来债权的实现通常只是时间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合同义务等待发起人履行。相比之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独特风险凸显。
因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这种风险,对于产生现金流的基本交易内容,必然有比其他资产证券化更高的披露要求。以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进行比较,其底层交易是银行与业主之间的贷款协议。在证券化的时候,银行已经发放了贷款,所以即使不披露贷款协议的内容,投资者也可以了解银行享有的债权的实质。但由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尚未履行,在未充分揭示合同项下发起人(许可方)的义务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投资者将无法真实判断证券所蕴含的风险。为此应要求保荐人说明授权合同的突出履行情况,包括保荐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实施方案和手段、履行的资源配置等。此外,保荐人应当持续披露其业绩,具体披露程度可以根据比例原则,视保荐人的预期业绩程度而定。
基础资产的可重用性
知识产权的可重复性是区别于其他证券化资产的重要特征。知识产权可以在每次授权中产生新的合同债权。一方面,这种无限重用的性质是知识产权的潜力;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其他资产证券化所没有的风险。如果证券化交易后发起人授权新的被许可人,虽然发起人可能获得新的收益,但由于被许可人总数的增加,原被许可人可能面临竞争甚至衰落。因为授权费的计算一般与被授权人的收入挂钩,原被授权人收入的下降会导致专用载体收取的现金流减少,最终影响到投资者的本息收入。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可重复授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给证券化的参与者带来利益。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如果一笔信用贷款的债务人违约,应收账款可能无法收回,会减少证券化的现金流。但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如果出现类似违约,由于无形资产没有被消耗或耗尽,知识产权可以被新的被许可人使用,从而产生新的收入补充现金流。比如美国知名运动服装品牌运动员之脚的商标证券化案例,发起人用商标授权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证券化。证券发行后,某大加盟商(被许可人)意外破产,但这一事故并未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原因是破产加盟商经营的店铺在短时间内被新经营者接管,根据证券化交易各方的约定,新经营者很快被授权加入,从而产生新的现金流,弥补了主加盟商破产带来的收入不足。
此外,知识产权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是可以分割的。这种属性类似于上述的复用性,两者都源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但也有不同,因为划分的结果可以使多个权利主体分享同一知识产品的收益,同时各主体地位独立,权利互不干涉。例如,版权的发行、复制或执行权可以属于不同的人,也可以同时属于国内外当事人。这种权利范围的划分可以简单的由授权合同来决定,合同怎么描述就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权利。在证券化交易的情况下,这种切割操作是常见的。比如众所周知的蛹音乐作品证券化案例,发行人仅获得版权中的发行权,但可以将该权利产生的未来收益证券化。此外,梦工厂电影版权证券化案例中,发行方保留其国内院线和电视频道的收益权,同时切出其他作品的产权进行证券化。这种可分离性给证券化交易带来了灵活性,但也带来了风险。正是因为这种权利的划分可以简单地通过合同来实现,所以不容易被非缔约一方注意到。这样,一旦分割的权利相互重叠、矛盾或混淆,甚至导致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证券价格的波动就足以损害投资者的权益,危及经济稳定,即使证券化的投资者最终获胜。这种风险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授权合同的存在没有被合同外的第三方察觉。这可能是因为非签约方不够细心,被故意欺骗,也可能是因为没有进行合理的调查造成的。在权利主张中考虑这些理由的有效性,实际上是进入了权利登记公示制度的操作范围。如果有一个清晰高效的登记制度,就可以根据登记的范围明确确定权利冲突的人的优先顺序,控制这种对抗过程对经济稳定的不利影响。
解决这些风险最直接的措施就是让知识产权的变更相对容易为人所知,这就涉及到登记和公示制度的设计。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中,美国发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开始探索知识产权集中登记制度。即利用信息技术,将与知识产权转让、担保、授权相关的各类交易登记和公示信息整合成为一个登记系统,供公众在线查询。由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建立这种高效的注册查询系统是可行的。过去,为了获取一条信息,需要跋山涉水才能到达信息资料的存放地,而且在实体的文件中进行检索、登记或查找,需要花费大量的经济成本,这使得这种解决方案不可行。现在信息技术的进步已经可以通过手指之间的空间读取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所以成本问题得到了合理的控制。当然,这种登记可能会对知识产权的行使造成一些不便,但这种登记披露要求可以有选择地适用,例如,只适用于将要证券化或已经证券化的知识产权。
产权范围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基于国家权力的作用,赋予个人对某一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换句话说,知识产权的存在是法律运作下的人为行政结果,而不是经济活动中的自然发生。知识产权原始权利的取得和权利范围的界定,必然涉及到人类的行政管理。但是,人工管理不可避免地受到知识、经验和资源的限制,可能会出现疏忽。因此,无论是审查程序,还是审查程序之外的司法程序,知识产权的范围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或消失。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其产生的现金流将受到影响,甚至消失,投资组合投资者将无法获得预期的本息偿还。
在其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这种权利瑕疵的风险一般是通过律师和会计师的尽职调查来把握的。然而,这种做法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受到限制。就知识产权而言,侵权或无效案件的判定专业性很强,往往比较模糊,因此通过一般法律的尽职调查和有效认定在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即使有相关领域专家的协助,有时也不能绝对确定权利的范围。
例如,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文字通常是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商议和协商的结果。由于人类智慧的限制,这种协商古往今来都无法穷尽,所以即使已经颁发了专利证书,权利人也不能排除其被授予的权利与其他专利重叠,并因此受到挑战的可能。类似的问题在商标注册制度的实践中也存在。这说明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在很多情况下是知识产权制度下无法完成的,必须借助司法系统来完成。
在诉讼真正到来之前,谁也不能保证知识产权是否完整无缺。但是,无论这种风险有多大,只要证券化的当事人能够对风险情景进行分类,就有可能通过协议来分担风险。例如,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权利瑕疵时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权利,如请求损害赔偿、降低价格、解除合同、请求继续履行、请求违约金、中止支付价款,或者以各种形式加重或者免除责任或者权利。这种协议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民商法框架之上,这样交易各方才能确信关于风险分配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可预见性。实际上,这种风险的本质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风险,是与制度一起存在的,很难通过制度内的调整或契约安排来完全消除。但是,淘汰的风险可以转嫁给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这就好比乘坐交通工具,人们总想获得出行的便利,但交通事故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于是人们购买保险,将事故发生时的经济风险转嫁给肇事者和受害者之外的第三方。沿着这一思路,欧美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知识产权保险。
市值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及其衍生权利的价值受消费者、市场条件和替代品的影响很大,因此市场价值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比如,当大众口味发生变化时,受欢迎的作品可能会逐渐变得不受欢迎;某项技术在出现更好的替代技术后,可能会迅速从市场上消失。这种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实际上是上述特征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市场机制表现出来的一种外在现象。比如知识产权的权利是基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所以它的存在和范围是不确定的,一旦有挑战,价格就会下跌。再比如,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来源于不同主体之间通过授权或削权分工形成的产业链。在这个链条中,一旦一个主体发生变化,供求关系的变化就会影响链条中各种产品的价值。这种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自然限制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然而,在实践中,人们也探索了个人知识产权的适当应对措施。比如电影版权的证券化,银行人士从以往的经验中观察到,电影上映第一周的票房收入与电影最终能产生的总收入高度相关,因此可以利用这一点相对准确地预测证券化的估值。可以说这个解决方案是个案的,没有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解决方案。但对于个别标的,只要找到合理的方案,证券化成功的几率会大大增加。
价值难以确定的原因除了市场因素,还可能来自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一般是证券化中的发起人)本人。被许可方之所以从赞助商处获得授权,除了知识产权本身,还取决于赞助商本身的市场规模、管理团队的构成及其所能掌控的相关资源。即使某项知识产权可以从授权中产生巨大的现金流,但当该知识产权与赞助商分开拍卖时,它将与赞助商所持有的资源分离,因此可以实现的价值可能相当有限。据国外学者统计,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知识产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价值会迅速下降,每月下降2%至5%,远高于土地或其他实物资产。面对这种风险,一个高效的破产程序可以减少知识产权在程序中的价值损失,这有赖于破产法框架的合理构建,也包括考虑以特别法的方式规范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处置适用的例外规则。至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发现,要靠专业的团队和繁荣的交易市场。以美国为例,由于上述知识产权在拍卖中迅速贬值,实务界认识到速度是实现知识产权的关键,并致力于在各专业人员密切合作的基础上创造一套工作程序,以缩短实现知识产权的时间。审视中国的现状,可以发现中国的展销会建设已经初见成效。然而,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仍然以技术交易为主,对于版权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仍处于探索阶段。相对于展销会的建设,中国缺乏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特别是市场上很少有跨学科的人才和团队来提供金融、科技、法律的综合服务,这是要努力的方向。
知识产权的公共财产性质
应用度高的知识产权可能成为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能够产生巨大的产值。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一些知识产权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核心的产业技术,维护民生健康的药品专利,或者是历史悠久的民族品牌。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公共财产的特征,知识产权证券化必须考虑交易的外部性。
此外,从融资效果来看,其他资产证券化影响的市场参与者相对较少;然而,知识产权证券化会影响社会中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比作一个机构机器,因为杠杆效应,机构用户的影响力得到了扩大。与证券化中的其他有形资产不同,知识产权可以重复使用,可以比喻为智力之火。只要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资金作为燃料,它就能继续燃烧和扩张。正面可以促进生产,造福人民,负面也会破坏财产,造成损失。如果发起人将这种融资方式用于对社会稳定和秩序有害或有争议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证券化就会成为一种扩大道德风险的制度。前述的杠杆效应会改变知识产权制度下利益冲突的平衡点。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制度规定的审查、权利授予或权利行使的法律边界当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但一个法律认可的知识产品的社会成本,在证券化制度的放大效应之后,可能会变得引人注目。以网络游戏为例,日本已经将证券化应用于游戏软件的开发。一款游戏的制作成本往往需要上亿元,在制作过程中带动周边产业发展的效果也极为明显。网络游戏完成后,毫无疑问,其内涵故事、人物造型、程序设计都受到著作权法或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的保护。当这款游戏席卷了数千万网友的眼球,甚至让很多年轻人沉迷于学校的时候,它就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些人认为在校青少年过度沉迷于电脑游戏是一个社会问题,应该加以控制;相对而言,有些人认为开发这种游戏可以提高信息产业的技术水平,应该予以鼓励。无论如何,这是一个有争议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应用。作为“经济人”,发起者乃至参与证券化交易的各方都不需要考虑这种应用可能付出的社会成本,而事实上这种成本很难被纳入财务计算。由于其外部性,这种风险必须由公共中介来监管。相应的监管机构应在证券化交易前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披露,使其在有限的行政资源下发挥监管风险的作用。当然,这种自律性的团体监管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但在实践中,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是一种务实和妥协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