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和制度有什么区别?

专制: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结构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存在长达两千年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治制度。这种专制制度出现于战国末期,完成于秦汉时期。在两万多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总体发展趋势是逐步加强和完善的。秦始皇在统一山东六国的同时,还创造了皇帝独裁、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制度。这个体系本身就规定了“天下之事,无论大小,皆有赖于上。”为了保证皇帝的独裁,地方实行郡县制,中央实行“三公九臣”制。地方官员和中央官员都由皇帝任命,实行官僚制度。这种专制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巩固。清代兵部的设立标志着皇帝专制制度的发展达到了极限。康熙帝曾说:“今日一切大事小事,一人管之,别无其他借。把重要的任务委派给别人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无论大小,都是我自己决定的。”在黄帝独裁、帝制的政治氛围下,一切臣民都被剥夺了自由,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毫无民主可言,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专制制度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君权高于神权,这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生活区别于西方世界的显著特征。中国古代既没有贵族掌权的* * *和谐制度,也没有神权凌驾于皇权之上的教皇制。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宗法制度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为基础的,国家与君臣的关系只是家庭关系和父子关系的扩展和延伸。在君臣权威和家庭伦理教育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中国历代人民,都是陶然,注重把握现实人际关系,视天下为一家,通过自然经济培育的君臣伦理家庭关系与臣民沟通,直接干预臣民生活,成就自己。他们强调的是“遍天下,是王者之地吗?”海岸上的土地,是否意味着“王臣”和“皇帝的土地”都在六条河流之内.....民行之处,无臣”,阻碍皇权专断的政治因素绝不允许越过,更不允许神权凌驾于皇权之上。制度:要求每个人都遵守的程序或行为准则。制度在很多时候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比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什么是系统?我们能否将制度等同于法律规定、非正式规范、组织、契约、人们的意识或所有这些因素的组合,以给任何概念如“制度”下一个恰当的定义,这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作为一个具体的例子,我们不妨考虑以下问题:既然制度对经济绩效如此重要,那么为什么在经济绩效较好的国家中,其他国家不能学习和采用最好的制度呢?这是诺斯在一本关于系统的开创性著作中提出的主要问题(North1990)。为了分析这个问题,诺斯将系统定义为“游戏规则”。他把游戏规则分为两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契约)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可以从国外借鉴好的正式规则,但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惯性一时难以改变,那么新借鉴的正式规则和旧的非正式规则必然会发生冲突。因此,借用的系统可能既没有实施,也没有效果。制度并不局限于经济,而是人类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规范。人们依靠系统来衡量他们的行为。制度包括:既定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因此,经济学家对可执行性问题有着浓厚的兴趣。游戏规则什么时候可以执行?是执法者来的时候吗?但是如何激励执行者去执行他应该执行的游戏规则呢?简而言之,怎样才能驱使执行者尽职尽责?为了避免这种无休止的循环推理,一种方法是试图解释游戏规则是内在生成的。它们最终会通过游戏参与者(包括实施者)之间的战略互动而自我强化。从这个角度来思考系统,最合理的方法就是把系统概括为一个博弈均衡。近年来,我们看到一些基于博弈均衡系统观的重要文献相继问世。虽然这些文献大多从历史案例的研究中获得灵感(我们将在下一节讨论一些代表性的著作),但我们能否将同样的思想应用于作为多元系统复合体的当代经济?这种复杂只是相对独立系统的混合,还是一个内在一致的整体?作为一个均衡结果,显而易见,把系统及其复合体当作一个均衡现象,并不意味着系统是不可改变的;他们会改变的。中东欧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崩溃以及随后的计划经济转型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问题是,我们如何在理论上解释系统的起源或变化?理论上,博弈模型可能有多个解(均衡),或者模型解高度依赖于模型本身的设定。在给定博弈结构的情况下,制度的产生或变迁是否可以解释为在众多可能性相等的均衡中选择一个的过程,或者从一个均衡向另一个均衡的变迁?如果是,均衡选择或过渡的过程是由技术或市场诱导并最终锁定的,是因为技术规模经济吗?制度是“文化基因”编程的结果。制度是由政治企业家设计还是由创新型经济企业家引发,将对制度选择产生随机影响。特别是,新机构通常的新鲜感来自哪里?因此,本节开头提出的基本研究思路可以更清晰地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当代不同国家整体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可以理解为一种多重均衡现象(* * *时效性问题);其次,要在与均衡制度观相一致的框架下理解制度变迁的机制,同时允许有新奇的可能(历时性问题)。请让我进一步解释一下具体的意思。为了理解制度的多样性和当代经济的复杂性,我们需要研究经济、政治、组织和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以及连接这些领域的系统的性质。本研究不仅要在正统经济学的框架内思考问题,还要借鉴社会学、政治学、认知科学等相邻学科对制度问题的重要贡献。但与传统制度经济学不同的是,我们试图在统一的博弈论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样性的来源和影响,而不是简单地停留在积累丰富的制度类型上。然后对它们进行随机、随机的分类,发展出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结合其他学科的重要贡献,对深入理解经济系统的运行大有裨益。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博弈论分析作为对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理论工具是不完整的。从这个框架出发,考察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可能会导致制度安排的多重性。次优和帕累托是不可比的。也就是说,即使面对同样的技术知识,被同样的市场联系在一起,制度安排也会因国而异。因此,为了理解特定国家特定制度安排演变的原因,仅仅局限于博弈论框架本身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依靠比较和历史的知识(Greif 1999)。也就是说,制度分析本质上是比较的,所以被称为比较制度分析(简称CIA)1。在本书第九章中,我们在考察制度演进的历时过程时,将偏离传统博弈论(包括经典博弈论和进化博弈论),对其进行重大修正。我们将放弃游戏参与者(和他们的分析师)完全了解游戏过程的客观结构的假设。相反,我们假设,游戏参与者对游戏结构只有个人的不完整观点——我们称之为主观游戏模型。当参与者基于主观博弈模型选择的行动决策在各个时期都是相互一致的(即均衡的)时,那么他们的主观博弈模型就会被他们行动相同的可观测事实所证实。因此,我们将系统定义为参与者主观游戏模型中的显而易见且* *相同的因素——即,* * *共同的信念)*关于游戏的实际方式。当这些主观博弈模型导致的行动决策未能产生预期结果时,一种普遍的认知危机就会随之而来,这将导致人们寻找新的主观模型。在新的均衡实现之前,理解制度变迁的过程就相当于理解参与者在协调中修正信念的方式。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分析技术和环境的变化、政治因素、法律规定、创新实验和文化传承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当然,这一切只有在我们分析了* * * *的时间性之后,才有真正的可能。本章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1.1节是对经济学家制度观的概述。1.2节将在平衡制度观的基础上提出我们自己的制度观。这将在后面更详细地讨论(第7章)。1.3节介绍了制度分析的博弈论框架中会涉及到的一些基本概念,比如“博弈形式”和“领域”类型,这些在本书中至关重要。博弈论视角下的三种制度观如上所述,目前经济学家们似乎一致认为“制度很重要”。38666.66666866666但是,除非我们对制度是什么以及它们是如何形成的有一个* * *的了解,否则意识到制度的重要性没有任何意义。不考虑旧制度学派,直到最近,经济学家们基本上满足于一个模糊的制度定义。现代社会学的先驱达克海姆曾将社会学定义为“制度的科学”。将经济学定义为“关于市场的科学”。3.经济学家们一直忙于对市场的分析和研究。达克海姆的学科划分似乎从未让经济学家感到不安。然而,经济学家可以为理解制度的本质、起源和影响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事实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从事制度研究。正如我们将在下面看到的,经济学家给了“机构”一词至少三种不同但相互关联的含义。我们在这里关注的当然不是制度一词的语义澄清,而是寻找一个有助于更好理解经济制度运行的理论概括。为了区分经济学家提出的三种制度含义或定义,把经济过程比作一场博弈可能是恰当的。我已经指出,博弈论是比较制度分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书中借用进化博弈论和重复博弈理论来研究* * *临时性的博弈分析工具是相对近期发展起来的。但是,从博弈的角度来理解经济过程的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本章开头的引文就是明证。在亚当·斯密看来,游戏是个体参与者从自身动机出发进行互动的一种状态。这与现代博弈论研究的情况相对应。不同的经济学家通过对经济过程和博弈过程的比较,把制度看成是博弈的参与者,是博弈的规则,是博弈过程中参与者的均衡策略。人们日常谈话中涉及的系统通常是指重要的组织。一些经济学家沿袭这一习惯,将制度等同于游戏的具体参与者,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法院、政府机构、司法等。”(尼尔森1994:第57页)。诺斯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应将系统视为一种游戏规则,以区别于其参与者。4.他在《制度及其变迁》一书的开篇就明确指出:“制度是一种社会游戏规则,或者更严格地说,是人类为约束人们的相互行为而设计的约束条件...系统定义并限制个人的决策集”(North1990:第3至4页)。这些约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社会规范、惯例、道德法律),也可以是有意识设计或规定的正式约束。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府控制)、经济规则和契约。经济规则是用来定义产权的。即使用和处置经济资源并从中获得效用或利益的一揽子权利。合同是关于商品使用和交易的(可执行的)协议,受产权规则的约束。经济博弈的正式规则不能由参与者自己制定(改变),其制定必须先于博弈过程。因为我们关注制度的起源,马上面临一个问题:谁来制定经济规则是在这里,诺斯明确区分了游戏规则和游戏参与者(组织及其政治企业家),后者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即规则制定者。根据诺斯的观点,现有的游戏规则决定了参与者如何交易和创新激励。因此,随着相对价格的变化,存在对新规则的有效需求。这些新规则将由“政治市场”中的各方协商决定,而“政治市场”是由政治规则决定的。诺斯声称“是政治过程本身定义并实现了产权。”(North1995,第23页)5。游戏规则理论更技术性的定义是Hurwicz (1993,1996)给出的,他的定义更侧重于游戏规则的实现。按照他的观点,游戏的规则可以用参与者可以选择的行动(“决策集”)和参与者做出决策的每个行动剖面所对应的物质结果(“后果函数”)来描述。他把这一对设定称为“机制”或“游戏形式”。6.例如,考虑一个价格限制机制。也就是说,政府设定卖方可以收取的最高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所面临的决策集的极限可以表示为一个特定的参数值,即最高限价7。但是,根据Hurwitz的观点,一个更合适的系统定义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限制。他认为规则必须是可执行的,或者用他的术语来说,“可执行的”。只有一套对人类行为的人为和可执行的限制才构成一个系统。他通过使用纳什均衡的概念将可执行性的概念正式化。如果在其他人会遵循既定策略的前提下,没有一个参与人有偏离自己选择策略的动机,那么这个参与人的策略组合就叫做纳什均衡。为了使博弈形式中人为设计的一组限制具有可执行性,允许参与者从所有技术上可行的决策集中自由选择自己的行动,博弈必须有一个纳什均衡。Hurwitz主要关注的是探索“设计”一个系统以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可能性,在这个系统中,系统与参与者在一系列环境(技术、偏好和资源禀赋)中的激励相容。社会目标(如效率、公平、清洁的空气和水)可以表示为每个经济环境中的一组预期结果。假设立法者负责设计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机制,我们无法事先保证该机制是否能够实施。例如,立法者可能希望价格限制将有助于实现价格稳定和公平分配的社会目标,但是,总有一些卖家会发现以高于限制的价格向黑市出售产品更有利可图。价格限制不能自我执行,因此不可强制执行。如果一个机制是为了实现某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但不能自我强制执行,就需要附加一个强制执行机制。添加实施者(如法院、警察、调查人员等。)配合一套特定的动作(比如把犯人关进监狱等等。)必然会改变游戏形态。后果函数将相应地改变。然而,这种情况正好给机构设计者制造了一个难题。为了使实施机制有效,一方面,必须给予实施者适当的激励,使其忠于职守。另一方面,执行机制的运作消耗了社会资源,从而减少了直接促进社会目标所需的资源。因此,初步社会目标的实现将不得不大打折扣。当Hurwitz在考虑实施者的激励时,他对制度的理解实际上接近于第三种观点,即制度的博弈均衡观。第三种观点最早的倡导者之一是肖特(1981)。8.近年来,博弈均衡系统观有两大进展。每一个进步都是基于不同的博弈均衡概念——进化博弈方法和重复博弈方法。前者的代表作品有Sugden (1986,1989),Young,1998)和Bowles (2000) 9进化博弈论认为参与者的行为习惯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实施或人为设计。当惯例演变时,参与者倾向于发展一些更具适应性的特质(如环境认知、偏好、技能等)。)在进化选择的压力下。实践和参与者的特点* * *共同发展。惯例最终可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节省变异和错误带来的不平衡成本。此外,用文字清楚地表达人们在行为中已经习惯的规范,也有助于在特定的情况下给出具体的行动准则。但是,萨格登继承了休谟的传统,认为政府限制公民行动的结果是对法律的理解被误导了。“法律反映的是大多数人自愿强加的行为准则”(萨格登,1986:第5页)。博弈均衡系统的第二种观点得益于格雷夫(1989,1994),米尔格罗姆,诺斯和温加斯特(米尔格罗姆,诺斯和温加斯特,65438)。Milgrom和Weingast (1994)和Cabot (1995),他们使用了一些复杂的均衡概念,比如重复囚徒困境博弈下的子博弈完美均衡。子博弈完美均衡的精确定义将在本书后面部分给出(第7章)。然而,现在值得强调的是,子博弈精炼均衡和其他相关均衡概念有助于阐明参与者的期望或信念在博弈中的作用。子博弈精炼均衡为每个参与者定义了一个行为策略,这是一个在所有可能的博弈状态下行动决策的完整计划,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剧本”10。完整行动计划的任何一部分,也就是每个具体可能性中规定的行动决策,当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时一定是纳什均衡,因此可以自我实施。用子博弈提炼均衡策略的一个后果是,在博弈的实际过程中,有些状态是永远不会被观察到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因为导致这种状态的博弈路径被一些外部约束所排除,而是因为一旦均衡的“剧本”被采用,参与者的策略计算使得他们彼此避免选择这种博弈路径。因为有些均衡策略规定了在不现实的路径上应该采取的策略在实践中无法被观察到,所以这些策略可以被解释为代表了其他参与者所持有的理性预期或信念,是关于相关参与者在不现实的路径上将采取的行动的预期或信念。这一点从Grave就可以看出来,Milgrom和Wingast (1994)提出了商人行会的模型,解释的很清楚。这个游戏是中世纪背景下商人与城市或交易中心统治者之间的重复游戏。为了拓展商机,交易中心必须确保来访商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城市统治者可能会信誓旦旦地为来访的商人提供各种安全保障,但交易关系建立后,统治者又可能会食言。现在假设商人组成自己的行会,采取以下策略:他们在给定的时期内在城里交易,当且仅当他们中没有人以前被统治者欺骗过;否则他们会组织罢工(我们假设实施集体罢工没有问题)。除非行会宣布罢工,否则统治者不会欺骗任何商人;但是一旦宣布罢工,统治者就会欺骗任何来访的商人。这三位作者证明了这样的策略组合构成了一个(精炼的)均衡。在实际游戏路径中,一般情况下不会观察到作弊和打击。但这并不是因为他们被提前排除在游戏规则之外,而是因为统治者意识到一旦他不遵守诺言,公会肯定会举行罢工,所以作弊对他没有好处。行会的形成成为一种迫使统治者信守承诺的机制,从而鼓励了交易的扩大。在这个例子中,行会(商人的组织)和他们在欺诈发生时组织罢工的预期角色(均衡策略中不实际的部分)被认为提供了执行合同的可信机制。基于上述模型和其他理论成果,格雷夫斯从博弈均衡的角度对制度给出了简明的定义:“在博弈论的框架中,两个相互关联的制度要素是(关于他人行为的)预期和组织...组织是由非技术因素决定的约束。他们通过引入新的参与者(即组织本身),改变参与者获得的信息,或者改变某些行动的回报来影响行为。”(Greif1996)这里的“组织”是指商人行会等社会单位,它们构成了一组游戏参与者。受到博弈均衡所衍生的约束的制约。在这种特定意义上,格雷夫的定义结合了第一种观点,即游戏参与者的制度观。关于制度的起源,我们看到有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这样的观点,即规则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业家或从事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家明确设计的结果。在有博弈均衡理论的经济学家中,关于制度的起源,似乎一开始就没有共识。信奉进化博弈论的经济学家显然认同系统是一种“自发秩序”(门格尔1883;哈耶克1973)或自组织系统。相比之下,子博弈精炼均衡的概念假设个体参与者在理解自身决策与他人决策之间的反馈机制方面具有完全的演绎推理能力。然而,个体参与者如何共同选择一致的策略并推动系统的建立呢?特别是在多重均衡的情况下,子博弈精炼均衡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某个系统出现在这里而不出现在其他地方。比如上面讨论的中世纪交易的例子,统治者选择欺骗,商人每期罢工(所以可以观察到的是没有交易发生)也构成子博弈精炼均衡。这就不难理解,使用超理性均衡观(如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经济学家只是想说明,一个特定的策略组合(即实际的博弈路径和参与者的预期)一旦确立,就会自我实施和维护。在我们支持博弈均衡系统观之前,还有一个理论悖论需要解决。如果制度的功能是以某种方式约束参与者的决策,那么这种约束是如何被参与者实现并认为相关的?是在均衡出现之后吗?如果是,那么,在知道均衡之前,个体参与者是如何找到并选择合适的均衡策略的?换句话说,参与者对未来情境的信念与基于这些信念的选择所导致的实际后果之间的一致性是如何建立的?乍一看,这个问题似乎是一个常规的平衡稳定性问题。不过这本书会解释,这个问题其实比均衡稳定性问题更根本。不能简单对待。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对传统的博弈论进行重大修正,提出新的系统观。制度的内在构成: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说,它们是人为地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设置的约束”,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这些规则的实施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地创造的政治、经济规则和契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普通法,再到细则、个别契约等。,这* * *一起构成了对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在长期实践中不自觉形成并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观和信仰、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保证上述规则实施的相关制度安排,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环节。这三部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