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为几年。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无限期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永久保护。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权利人和义务人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商业秘密未被披露且仍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商业秘密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期限届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相关法律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有不特定人都有不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方可以善意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如自行研究、逆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承担不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不知道而无法实施。但是,只要商业信息一直保密,商业秘密就一直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可以决定无限期地永久保护商业秘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和普通秘密有什么区别?

1,视内容而定:商业秘密符合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商用密码管理规定》。普米主要是在几个重要的科研院所开发的。

2、用途不同:商业秘密主要用于配备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而一般秘密针对个人隐私。

3,审核禁止程度不同:国外密码产品必须经过审批才能进入国内市场,商业秘密严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