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假冒商品;

(2)虚假宣传;

(三)侵犯商业秘密;

(4)商业诽谤。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不正当竞争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泛指工商活动中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有以下四种:(1)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的混淆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2)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以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消费者误解。广告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三)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七期已经有详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4)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以捏造、散步虚假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发布对比广告或声明性公告,贬低竞争对手的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投诉,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