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三章准入条件和管理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公告中的汽车生产企业或改装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者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提前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八)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型式试验规程、新能源汽车适用的专用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和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不仅要符合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还要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详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于2009年4月1)(附件3)。符合准入条件并取得生产资质的汽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公告中与现有常规汽车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并具备生产资格的改装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类似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是自制底盘仅限于自己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1)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产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表(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设计、生产、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说明。

(3)企业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自我评估报告。

(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提前生产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需的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简介,包括所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车辆制造商和产品的公告参数。

(4)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7)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动力、驱动和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和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标准、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和里程分布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阶段或者发展阶段技术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售后服务人员及产品用户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零配件供应及质保期、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及零配件(如电池)回收、理赔、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

(二)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以及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示范运营区域和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与意向用户签订的协议、用户车辆运营管理规定、车辆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初期产品)。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与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已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发生变化时,企业应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并说明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初始阶段和发展阶段生产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每辆车都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的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生产初期产品的企业应会同用户完成年度示范运行报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后,如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