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是什么?
经济法主体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在协调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是经济权利(权力)的持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活跃的因素。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及相关人员。
4 .公民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特征:
1,作用域的普遍性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众多,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的外化要求。只有为每一种经济利益代表、维护和追求几个特定的经济法主体,才能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最终实现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
2.地位等级
这里的等级和等级并不是完全等价的概念,等级强调的是垂直等级和水平等级的统一。当我们理解经济法主体的层次性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不对等”并不是国家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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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需要源于法律根据主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大小进行合理分配的需要。用经济法“责权利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任定权,以责任定利”。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将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石。
3、可变性的作用
就经济法的一个具体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的“角色”不同,其外在类型和内涵也是交错转化的。例如,主体可以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被监管者(相对于政府)。这不仅是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造成的,而且主体角色转变的根本原因是不同经济关系中的社会责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