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量刑标准

家庭暴力触犯刑法,属于刑事责任或者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最高刑罚将是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的意见:

18条,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虑维护家庭稳定、尊重受害人意愿等因素,从宽从严处理。根据司法实践,家暴行为残忍或者后果严重。

出于恶意侵占财物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的;因酗酒、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而长期或反复实施家庭暴力的;因实施家庭暴力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家庭暴力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训诫、责令加害人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措施,加强对加害人的教育和处罚。

第19条:准确认定家庭暴力正当防卫。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不法侵害,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造成行为人重伤或者死亡,并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以制止和保护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的需要为标准。

根据加害人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所面临的危险程度、制止暴力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对加害人造成的严重伤害程度、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

第二十条,充分考虑本案中的抗辩因素和过错责任。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处于愤怒恐惧状态,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行为人在案件原因上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而故意杀害行为人的;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行为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家庭情况放宽减刑幅度,缩短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害行为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

受害人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受害人提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黑龙江法院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