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信托能否解决物业管理的困境?

增强个体所有者的权能

住房市场化后,物业管理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转变为购买业主的物业服务。但是,单个业主无法决定购买哪种服务,无法单独与物业公司签订购买合同。现在的模式是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签约。

但这样一来,义务人和权利人就分离了,交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权利行使的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吉曾指出,我国70%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开发商的下属机构,20%左右属于房管所或后勤单位改制,真正独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到10%。由于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特殊的“父子关系”,业主往往以不交物业费为由,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发泄在物业公司身上,以对抗开发商或水电等公用事业。但业主的这种对抗,进入诉讼后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业主拖欠,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起诉单个业主。但如果业主为了公共利益想起诉物业管理公司,只能提建议。只有召开业主大会,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或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才能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业主直接向物业公司交物业费,却不能直接维权,业主的权利义务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