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些公司想直接出口。他们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要求,并已实施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小于3%;(三)通过海关查验,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经营状况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第七条一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偷渡、违反海关规定犯罪记录;(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受到海关处罚;(4)连续65,438+0年没有拖欠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款;(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在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小于5%;(七)会计制度健全,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单证;(九)每年提交《企业管理评价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中国报关员注册证》及相关变更;(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管等行政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C类管理: (一)走私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和出入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罚款累计超过1万元的;(三)1年内两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处罚的;(四)未缴纳应纳税款或者应缴纳的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D类管理: (一)有走私犯罪行为的;(二)1年内有两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处罚的;(四)欠缴应缴税款、应缴罚款50万元以上的。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登记;(二)首次登记后,管理类别未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的适用条件,也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的适用条件;(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的适用条件。第十一条海关注册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

以上是对企业的评级。

有具体进出口权的公司不多。找不到该规则。但我记得进出口量都在50万以上。每年都有一个评级。最近椰岛的公司都被刷掉了。很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