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最怕的就是举报和曝光。

所谓职业打假,是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购买者“明知是假货却买假货”,获得3倍甚至10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职业打假在中国的历史并不长。它只是在1990年代中期才开始,但公共当局对它的态度已经反复了几次。

商家要求限制职业打假是很好理解的:随着职业打假的商业化、集团化趋势,有组织的职业打假人往往对同一商家反复打击,商家损失惨重;一些以“打假”为名的“假货”,比如用化学试剂抹掉商品生产日期,或者把商品藏在货架深处,等商品过期再索赔...企业防不胜防。

还有造假者不在乎产品质量,专门挑大中型企业商品标志等缺陷,然后找企业谈条件,威胁“勒索”,影响企业经营,让企业头疼。

政府部门要求限制职业打假,是因为觉得职业打假滥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增加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运行成本。比如国家工商总局12315工作指导处处长张道阳就曾说过,“工商部门每天的行政复议很多,上诉可能只有200元,但政府可能会派人应诉,承担的成本可能不止200元。”

有司法人士表示,职业打假人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后,有知识买假货的索赔数量迅速增加(有的地方占到消费维权案件的90%)。在这些案例中,80%左右是关于商品标识的缺陷,很少有人真正关注商品的质量。

总之,在公权力机关看来,职业打假人对于打击假冒伪劣的作用有限,而且还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违背了诚信原则,应该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