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方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被侵权方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47条规定,产品责任案件中,被侵权人除享有《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9条、第22条、第41条、第42条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要正确理解这部法律,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规定:第一,该规定仅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过错或无过错责任案件。也就是说,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则是以一种例外或特殊的形式存在,而不是一种普遍的侵权责任方式,与补偿性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完全不同,后三者具有普遍适用性。其次,产品责任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求作为侵权人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知道产品存在缺陷。“明知”表示侵权人对产品缺陷清楚、明确的认识的一种主客观认知状态,不包括“应当知道”或“推定知道”。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当时的企业高层得到了原料奶中添加了三聚氰胺的报告,但采取了隐瞒的方式。因此,我们可以断定它是“意识到”产品缺陷的。故意追求或者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必须是明知;重大过失也可能是明知,比如侵权人已经知道缺陷的存在,但为了节约成本,心存侥幸,让缺陷产品生产销售。最后,产品责任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仅要具备侵权人“明知”的要件,还要具备损害后果的要件,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后果。只有同时完全满足第47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判定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求被侵权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是指器官、肢体功能丧失或者严重减退,出现需要抢救和住院治疗的危急症状,产生严重不利于健康的长期、慢性后果等。我国法律规定,相关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检验,然后进行相关处理。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对这类受害者进行相关处理,并在处理后对消费者进行相关赔偿,相关监管人员也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