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是否应该因为观点不同而离婚?回避解决不了问题。
三观不合就可能离婚,婚姻自由。夫妻是终身在一起的法律契约关系。如果很多因素注定了无法一辈子在一起,那么保留这种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在本质上可能是对双方的“伤害”。生活应该是美好的,但夫妻之间无法消除的“伤害”是无法创造美好的。没有好夫妻的生活,已经偏离了婚姻的初衷。
第一章婚姻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和再婚,必须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华侨与国内公民、香港、澳门、台湾省居民与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和干涉对方。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