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术语的解释

知识产权:指人们在创作、发明和设计方面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三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是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也统称为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英文是“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译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

从表面上看,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其前提是知识具备成为合法财产的条件。然而,知识的本质是一种客观的、自由流动的信息。

一旦作为信息的知识被传播,提供这种信息的人就不能独占地控制这种信息。那么这些信息所表达的智力成果就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创造者的财产。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给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专有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创造了一种前所未有的产权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对象。”

法律特征:

1,物体是非物质的: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非物质作品、发明和商誉等。它是非物质的,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无形成果。

2.特定排他性:

排他性,又称独占性,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

3.及时性:

知识产权的暂时性是指大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到保护。创造性成果将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人可以使用的公共资源;商标注册也有法定时间效力。权利人期满不续展登记的,也进入公有领域。

4.区域性:

除非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有特别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国内领土。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是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产物,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所以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除了版权不能自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