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企业因窃取技术秘密获赔654.38+0.59亿元。这家企业侵犯了哪些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和王龙集团公司等。对技术秘密提出上诉。被告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盗用香料?香兰素技术秘密判给技术秘密所有人赔偿金654.38+0.59亿元。

本案中,相关企业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涉及不正当竞争。对此,我有以下看法:

1.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被控侵权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为赢得交易机会或者损害他人竞争优势,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措施,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比如商业诋毁、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比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比如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吊销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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