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不会侵犯芭比的权益?能帮忙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吗?
“芭比”应该是商标(我打不开商标局的商标查询网站),你们公司的情况个人认为是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