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核安全法规按其涵盖的技术领域分为通用系列、核电站系列和其他系列。

中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按其技术领域分为十大系列,即总则系列、核电站系列、研究堆系列、非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材料管制系列、民用核安全设备系列、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系列、辐射环境系列。

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和退役所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无控制水平,预计不再使用的废物。

第三条国家坚持合理、协调、进步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纵深防御、自主监管、综合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安全全面负责。

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核安全人才培养。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科研规划中安排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和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关键技术的专项研究项目,推广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

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的单位、与核安全有关的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继续开发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核安全水平。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