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禁止有关的法律

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高级审判员。

由于其无形性,知识产权也容易被侵犯,损失难以计算和弥补。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利人的损失,我们必须避免因时间延误而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甚至不可挽回的损失。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制度,尤其是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就是基于这种需要而设计的救济制度。它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三部分第3节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中的临时措施制度,其中第50-1条规定:“司法机关有权下令采取迅速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a)防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特别是防止货物进入其管辖范围内的商业渠道,包括清关后立即进口的货物;(b)保存与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基于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中国在2001 11正式成为WTO成员之前,通过修改有关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完整地建立了中国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法院已经受理和裁定了大量的案件,初步的司法实践证明了这一救济制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但由于立法相对比较原则,最高法院现有司法解释也侧重于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判断是否应当采取相关措施的具体标准等实体问题仍是我国法院面临的普遍问题。在这方面,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先例,特别是一些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可以提供许多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