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假冒的特征
(2)在主观方面,反向商标假冒行为的主观动机主要是窃取他人产品的声誉为自己创造品牌以获取不当利润。比如国外厂商购买中国厂商生产的物美价廉的商品,然后改用自己的商标继续销售,以牟取暴利。
(3)在行为对象上,反向假冒直接指向他人生产的产品,其本质在于盗用或贬低他人产品的名誉。
(4)在行为内容上,反向假冒表现为在市场上购买他人生产的商品;用自己的商标替换他人的商标;继续把商品投入流通。
财产财产
关于商标假冒的性质,已经得到了公认:从商标权的角度来看,是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属于消费欺诈;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说,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向商标假冒与商标假冒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将两种行为简单等同的观点值得商榷。他们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揭示反向商标假冒的本质:
(1)反向假冒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论商标侵权的否定。
在“枫叶”诉“鳄鱼”一案中,争论最激烈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严格意义上,很难认定反向商标假冒侵犯了被假冒人的商标权。
1.从商品、商标、商标权的关系来看。
众所周知,商标是赞扬商品的标记。就商标使用者而言,商标的作用主要在于表明商品的不同来源;在消费者方面,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商品质量不变。商标的功能应该建立在商标和商品的结合上,而商品利用商标扩大自己的声誉,吸引消费者。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商标的功能。纵观各国商标法,商标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都是从商标与商品相结合的角度来设定的。例如,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以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可以认为,就具体的商品而言,其上面是否存在注册商标权,应当以该注册商标是否已经与该商品相结合来判断。如果两者处于结合状态,则注册商标权存在,否则注册商标权在商品上不存在。在反向商标假冒行为中,反向假冒者的注册商标已经与批准使用的商品分离,在这种分离状态下,商品上不存在注册商标权。以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据此,商标反向假冒不构成对反向假冒者商标权的侵犯。
2.从商标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来看。
在反向商标假冒中,行为人通过支付对价,合法取得他人生产的商品和附着于其上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行为人作为所有人,对商品和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继续销售、销毁、使用等支配权。,由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存在,行为人对商品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受到限制。除了商标标识可以用于继续将商品投入流通而不对商品进行任何变更外,行为人不能使用其他商标意义上的注册商标标识,否则就是商标侵权。比如,行为人在自己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并经商标所有人认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除上述限制外,注册商标权对行为人的所有权没有约束力。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生产的商品的所有权和注册商标标识后,没有使用任何商标意义上的注册商标标识,因此行使所有权的转售行为不受他人注册商标权的限制,难以认定为商标侵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反向商标假冒是合法的,只是不涉及反向假冒者的注册商标权。
3.从商标穷竭理论来看。
商标权穷竭又称商标权利穷竭,是指一旦合法携带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商标所有人对其失去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穷竭。例如,《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20条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赋予注册所有人阻止第三方以该商标的名义在该国合法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只要这些商品没有变化。”商标权穷竭理论是对商标权的限制之一。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是遵循的。根据这一理论,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商品投入流通过程并取得交易对象的对价后,就该商品而言,其商标权已经穷竭,即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已经消灭,因此其商品的新所有人无论以何种形式继续流通该商品,都不会损害注册商标的声誉,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当然,如果商品发生了变化,就不能再带着商标投入流通,否则就是商标侵权。因为此时该商标所表彰的商品质量发生了变化,继续使用该商标可能会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在反向商标假冒中,商标所有人已经将他的商品投放市场,因此他在商品上的商标权已经消灭。如果行为人在不改变商品的情况下,继续以任何方式将商品投入流通,则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销售使用第三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侵犯第三人注册商标权)。
4.“商标侵权”论的理由并不令人信服。
认同反向假冒商标属于商标侵权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理由作为证据。主要有:(1)商标反向假冒如果不作为商标侵权处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中国厂商的名牌战略绝不会成功;(2)商标权和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已将反向假冒著作权界定为侵犯著作权。据此,商标反向假冒也应界定为商标侵权;(3)反向假冒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商标侵权;(4)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已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视为商标侵权。(注:参见郑《: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第206-208页。)
对反向假冒商标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商标专用权内容的理解不同。赞成者大多将商标专用权理解为独占使用、禁止他人使用、禁止他人替换等权利的集合,而反对者则认为商标专用权不应包括禁止他人替换的权利。有学者提出再次讨论这个问题。(注:参见郑·:15《商标法实施及需要研究的新问题》,《知识产权》第2期,1998。他们深表赞同,因为这将有助于解决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