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

知识产权保护有以下几种:

一,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关系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关系,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法律工具。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四大“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最本质的。

2.知识产权产品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出现了知识产业,即以人才、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的产业,通常称为高科技产业、版权产业,也可称为知识产权产业。

3.电子商务提供了获取知识产权的新方式。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取知识产权的方式——电子申请也应运而生。

二,电子商务文件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处理和传输电子商务文件时,可能会冲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下原本平衡的知识产权关系。因此,在电子商务文件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数字化。所谓数字化,是指将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各种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代码的技术。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我国《著作权条例》关于制作数字产品的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现有作品制作数字产品,无论现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2.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并没有明确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有明确的定义:“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式排列的,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网络。如今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速,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打通,使得网上信息快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传递、交流、享受各种信息。当然,档案部门也不能落后。借助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大基础,数字化的档案信息可以通过网络传播,从而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全方位* * *共享。

三,提升档案服务的思路措施

在电子商务的氛围下,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已经不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档案服务质量亟待提高。

1.完善法制。从档案利用方面看,目前的利用服务主要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指导具体工作,但缺乏对档案利用服务中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可操作性规定。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首先,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存在差距甚至矛盾,会导致混乱。遇到问题,不知道用哪个标准,就要和国际接轨,做到标准的一致性。其次,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档案利用的规定需要细化,忽视档案复制权等一些问题会导致档案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法律依据。

2.提高技术支持。在当今科技时代,即使是侵权也有很高的技术含量。技术的落后,网络的不安全,会让版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需要用先进的技术支持来武装保护对象,以有效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可以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权限设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CA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有限使用技术、防复制技术等。

3.加快团队建设。在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下,档案利用服务的运作对人才队伍提出了要求。首先要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高的知识产权素养。只有这样,才能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档案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效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提高政策理解水平和专业素质能力,对政策的准确把握和专业能力的加强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最后,作为信息法律政策的补充,要加强服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使其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