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有哪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对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员所知悉的有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事项,属于国家军事秘密。军人应当保守国家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无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泄露军事秘密,都会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体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不被泄露,国家制定了保密法规。严格执行这些法律法规,一般会防止军事机密泄露。因此,泄露军事机密总是与违反保密法规联系在一起的。行为人没有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如果行为人受到攻击,窃取了军事秘密,而敌人又通过监听、解码、卫星监控等手段获取了军事秘密,则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的泄密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这里定义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泄露大量军事秘密、泄露重要军事秘密、泄露军事秘密对国家军事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个人目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构成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刑法》对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区分了平时和战时。平时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泄露国家军事秘密严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和国防安全,因此规定战时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从重处罚。战时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大量泄露军事核心机密,造成战役、战役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擅离职守,叛逃境外或者叛逃境外,危害中国人民和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信息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和目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