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非常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但是,就法律部门的归属而言,知识产权法仍然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中公法和程序法的规范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私权服务的,并不占主导地位。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裁决必须由专门的国家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部分人身权(如签字权)的性质,又有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适当性:知识产权专属于权利主体。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别规定,除债权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

(5)地域性:一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6)时效性: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第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般包括以下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与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原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制度。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来源

国内来源

1.知识产权法,如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等知识产权行政法规。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国际来源

1.国际条约:中国在制定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TRIPS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被认为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覆盖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约束性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作为一般惯例的证明被接受为法律。是指在国际惯例中反复使用形成的、有固定内容的、没有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习惯做法或套路。如果被一个国家承认,或者被当事人采纳,就对其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