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和存单;仓单和提单;以及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权益等。但是,上述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和存单。(3)仓单和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知识产权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