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阶段的修改”和“国家阶段的修改”

在申请的国际阶段,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规定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局提出。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还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规定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院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没提出。上述程序称为国际阶段的修改。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修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上述修改称为国家阶段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