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科技进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执行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发展新产业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维护国家整体安全。第四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为参与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和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成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转化:

(一)危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3)违反科研伦理道德的;

(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机制。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政策指导与咨询、信息查询、科技成果筛选等公共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束后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向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报送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应向财政、科技部门提交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报告中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市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联系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搭建产学研平台,做好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市科技、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编制与科学技术发展相关的规划、计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科学技术项目和其他相关科学技术项目。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