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刑事案件怎么办?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引导人们向善,惩恶扬善。因此,刑事案件的存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避免的,很多特殊时期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必不可少的。疫情期间的刑事案件怎么办?以下是我给读者的回答。希望以下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疫情期间刑事案件怎么办?

疫情期间,办案以书面审查为主,能逮捕的不逮捕,能起诉的不起诉。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以书面审查案卷为主要方式,尽量避免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电话或视频可以用来减少人流、聚集和会议。

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尽快建立防疫期间办案工作机制。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可以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看守所送达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面听取其意见。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可以及时收回附带的复习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规划,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必要时,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并宣布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戏剧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2)停工、停业或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闭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疫情期间相关案件的处理时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羁押期限以期间届满日为准,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的期限为节假日后的第一天。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满未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期限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和第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回和延长以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需要为原则。

从以上可以看出,疫情期间刑事案件的审理也应符合相关防疫规定。疫情期间,办案以书面审查为主,能抓能不抓,能告能不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