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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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山东省关于家庭农场的一些政策。可以参考他们。如果想了解更多,可以去政策百科。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省家庭农场登记,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及有关登记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以家庭或者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者和经营者,通过经营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岭、水域,从事农、林、牧、渔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依法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

2.家庭成员是主要劳动力;

3.农业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4.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赁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应符合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第二条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登记形式和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可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后,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股东。农村家庭成员5人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注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转型升级以公司等组织形式注册的,可保留原有品牌名称和行业术语;原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许可经营的,经发证机关确认后可以继续经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申请家庭农场经营者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指导,方便其选择有利于经营、惠民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家庭农场由经营场所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以登记机关的名义对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委托权限和主体类型应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和家庭农场组成。家庭农场可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形式共同使用,但其适用行业和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支持家庭农场使用经营者的名称和商标作为字号,或者以字号申请商标注册。

第五条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住所)可以是经营者的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场所所在的村址。

第六条家庭农场可以以农、林、牧、渔、养殖业为基础,从事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者服务。

家庭农场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可以批准为家庭农场经营,也可以根据申请按具体项目批准。涉及前置许可的,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多种形式出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家庭农场的,其出资由个人自行申报。其他形式的组织应当遵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登记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经营性土地、林地的证明;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相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在获得批准之前,可以先办理筹建登记。

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形式登记的家庭农场的设立登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的材料执行。

第九条家庭农场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家庭农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依法对登记的家庭农场进行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家庭农场规范经营,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副本应当按照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流转期限有效。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登记免注册费、年检费和制作费。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的活动。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十五条从事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注册地农业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65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65年5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政府发布新的家庭农场登记办法后,本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