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起诉要准备什么?

民事诉讼程序(含诉讼费)

1.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先提交起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起诉书正文应当写明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尾部应当签名或者加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资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为原告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商业登记证等材料。

2.证明原告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借条等。)、收发凭证、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书证时,应填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详细列明所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庭承办人核对无误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名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要程序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后,七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我院提出减、缓、免的书面申请。如果他们逾期不缴纳或书面申请缓缴、缓缴、免缴未获批准,仍不提前缴纳,我院将裁定自动撤诉。

六、立案手续办理完毕后,案件由法院安排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结案后在财务室结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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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附最新补充规定)

(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19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取范围

第一条民事、经济、海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检查、鉴定、公告、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二)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

(三)申请费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实际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第三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缴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分割财产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加收费用,超过1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百分之一缴纳;

(二)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根据有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下列比例分配:

1.不足1000元的,每件赔付50元;

2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

3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

4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二缴纳;

5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一点五缴纳;

6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按百分之一计算;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五)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支付;

(6)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治安管理案件,每案缴纳五元至三十元;

2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和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支付。

第六条原告提出两项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财产案件索赔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金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申请执行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执行价格不足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0.5%支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缴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金额或者价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一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三)海事案件,申请扣押船舶,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每件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每件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请限制赔偿责任的,应当缴纳申请限制金额的0.1%,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第九条查阅费、鉴定费、公告费和翻译费的数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支付。

第十条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收费。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预交

第十二条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反诉金额或者价款计算,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交。

第十三条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缴诉讼费;反诉案件,反诉方应当在提起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提前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提前缴纳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当事人未预交且在预交期内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上诉的,上诉当事人应当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缴。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上诉自动撤回。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预交。

第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或者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经济纠纷案件移送后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再审后提起上诉的,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诉讼终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他们应该分担。

* * *当事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自在诉讼标的中的利益决定其应当承担的数额。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数额。

第二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除确定第二审诉讼费用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上诉人应当承担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双方当事人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第二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十二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申请海事案件扣押船舶、扣留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承担。

申请限制船舶所有人责任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因当事人诉讼行为不当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追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不得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延期、减少或者放弃,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或者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支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应当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结案件,应当将诉讼费用清单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数额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写明了各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收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清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复核。计算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更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收费制度。收费应出具法定统一收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本办法。但是,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待遇不同于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6月65438+9月1日起执行,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法发[1999]第21号决议通过)

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便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现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1.非财产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勘验、鉴定、公告和翻译的实际费用。

上述费用的负担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的。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收集证据发生的差旅费,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人民法院调解异地案件发生的差旅费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无意识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人承担。

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异地执行案件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差旅费;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与执行本案有关的检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办法》第二章第(五)项和第(八)项修改为:

(五)知识产权纠纷,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

(八)破产案件,根据破产企业财产总值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缴纳,但最高不超过654.38+万元。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司法帮助,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是社会福利机构,如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3.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是否按有关规定接受法律援助;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司法救助的其他情形。

五、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二)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或者再审的其他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六、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办法》、《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外,各级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诉讼收费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七、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之前已经审结或者执行完毕的案件,相关费用不予追回;对于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案件,其后发生的费用按补充规定执行;之前发生的费用按原《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不再追回。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这些规定只是对急需解决的诉讼费用进行了补充,近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1999年7月28日

诉讼案件收费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离婚、劳动争议、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人民法院在提起产权纠纷诉讼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财产案件受理费。

(二)其他诉讼费用法院除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收取审理案件和办理其他事项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主要包括:

1、检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地方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出庭之日的交通、住宿、生活费和误工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实际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案件类别财产输出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每箱10-50元

分割的涉案财物不超过10000元,不另收费。

分割涉案财产超过10000元,超出部分按1%缴纳。

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每案收费50-10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50元

财产案件争议金额或价格(下同)每50元不足1000元。

1001-50000元的部分按4%+10支付。

50001—100000元按3%+510支付。

10001—200000元按2%+1510支付。

200001-500000元的部分由1.5%+2510支付。

500001—1000000元由1%+5010支付。

100001元以上0.5%+10010。

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每件500元-1000元。

行政案件治安行政案件5元-30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4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每件30元-100元。

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20-50元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5438+万元。

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金额或价款每50元不足10000元。

10001-500000元执行金额或价款的0.5%。

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缴纳。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金额或者价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30元。

保全金额或价款1001-100000元的部分,按1%+20支付。

保值金额或价格超过100000元的部分按0.5%+52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