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

中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互联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统一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制度的组成部分,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照特定组织或者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具体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与地方人民法院不同。例如,军事法院的院长不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军委任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和石油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自己管辖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案件。

数据扩展: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判决、裁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