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性:

刑事诉讼管辖是指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分工,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司法机关内部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司法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一.管辖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内专门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注意:“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实体法中列为刑事案件,但程序法中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是这样。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种情况包括: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三)军队内部由军事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案件;

(四)依法被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的刑事案件,由负责旅客列车乘务的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注意: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 * *有12收费。

(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修改后的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共有34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徇私舞弊不征收、少缴税款案件由检察院侦查。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2起;③刑讯逼供案件;4 .暴力取证案件;⑤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6.报复和陷害;7.破坏选举案。

(四)其他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二)是上述三类刑事案件以外的重大刑事案件;(三)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4)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上述情形,涉嫌主犯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涉嫌主犯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牵头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动词 (verb的缩写)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件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伤害(轻伤);②重婚;③遗弃;④妨碍交流自由;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刑法分则第四、五部分规定的,可以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注意: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以下限制性条件:①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②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4.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侦查,不直接由人民法院审判。

不及物动词审判管辖权

司法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审判管辖分为等级管辖、地域管辖和特别管辖。

七、管辖级别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注意: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我国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逮捕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请特别注意: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判,不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方便及时办案。

2、一人犯数罪,* * *等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都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八。区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更适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请特别注意:

1.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点是指犯罪发生的地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犯罪人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被告的住所,包括被告的住所和居所。

2、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院长回避不适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请求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漏罪和服刑期间新罪的管辖: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当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跑过程中犯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被逮捕押解回监狱后才发现的,由罪犯服刑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境外船舶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先停泊的中国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境外的航空器上犯罪的,由犯罪后该航空器最先在中国境内降落的人民法院管辖;

国际列车上的刑事案件管辖,适用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议。没有约定的,由犯罪后列车最先停靠的中国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中国公民或者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家访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由该公民出境前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专门管辖权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另行规定。”

最高法院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军事法院、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由共同犯罪的现役军人(含军队中的职工,下同)和非现役军人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在军营犯罪的;(二)现役军人办理退伍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服役期间犯罪的除外);(四)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的(违反职务犯罪的除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或铁路检察院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同级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