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英文名:安徽茶业

联想;简称:AT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

由安徽省内企事业单位或跨部门、跨所有制从事茶叶行业的组织和个人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3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二)会员与政府沟通,传达和落实政府意图,代表茶行业反映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愿和要求。

(三)在国内外贸易活动中贯彻平等、互利、公平、自由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公平竞争,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省供销社、省民政厅和省直属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4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本协会是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在行业内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行业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茶叶行业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二)协调和加强成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成员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多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

(三)开展调查研究、市场分析和信息交流,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掌握国内外茶产业发展形势和趋势,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四)通过多种形式为会员培养专业人才,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标准和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产品质量、包装、卫生、企业管理、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法律、会展、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等服务。

(六)组织各种有关茶叶商品知识、饮茶价值和茶文化的宣传普及、展览、展示、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茶叶在社会上的声誉。

(七)协助处理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其他行业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的公平竞争权利和正常的购销秩序,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八)协调解决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非诉讼、非仲裁贸易纠纷。

(九)开展与国内外贸易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贸易和友好交流。

(十)代表会员利益,组织出版上级机关和有关行业协会制定、发布的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等文件和书籍,并及时传达给会员。

(十一)指导市、县分会的工作,承办政府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全国性行业组织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茶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四)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会;

(五)从事茶叶行业及相关活动的人士、学者、研究人员、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申请表(表格),团体会员需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六)可以请求本会协调会员之间的有关经贸活动和纠纷。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通过,可以开除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8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高级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惩;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相应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董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和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和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集。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主要职权是:

(一)研究制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行业规章、章程等重要文件,提交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通过。

(二)研究讨论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提出意见,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研究讨论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理事会批准。

(四)提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候选人,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工作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副总统协助总统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执行副主席应代行主席职务。

第二十九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应行使下列权力: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金来源

费了一阵子;

2.捐赠;

(3)政府资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该协会配备了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补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7年3月6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