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人才来南京工作的政策

各区(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在新的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结合《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0]8号)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是推进博站单位建设和运营

1.鼓励企业设立各级博士后工作站。南京市博士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博站”)和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省博站”)新入选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和20万元资助。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博站变电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入选南京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准博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企业博站(含分站)升级成功的,差额部分按资助标准补足。

2.鼓励博站单位创先争优。突出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升国家级和省级博站(含分站)建设水平,每年在一定比例内评选南京市优秀博站单位,对南京市优秀博站单位给予65438+万元奖励。

二是支持驻博单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3.降低博站单位招聘人才的成本。企业驻站单位引进的博士后人才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博士后经费可按规定视同考核利润,企业在引进博士后经费中发生的人才引进费用,从本单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解决。博士后研究中心和江北新区(自贸区)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站设立单位的博士后候选人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4.鼓励招聘优秀外籍博士后来南京工作。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国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40岁以下外籍青年人才,列为外籍高端人才(A类)。相关外籍人才将被列为来华工作许可的A类人才,许可期限参照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在我市实行“优先传播、优先宣传、优先服务”;专门人员、特殊渠道、特殊政策”为在宁外国博士后提供出入境便利。博士生导师将外籍博士后引进企业国家级(含分站)或省级博士站(含分站)的,每引进一名外籍博士后给予2万元奖励。

5.落实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配套服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可遴选列入紫金山人才计划予以支持。符合国家、省、市人才政策的博士后,零门槛落户,并按相关政策做好其子女入学服务。在站从事专项研究的博士后可参照E类人才,出站留(来)到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可参照D类人才享受相应的人才住房政策。符合条件的医生可申请每月2000元租房补贴;租住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和公租房,3年免费,租期最长5年,免租期以外收取70%的市场租金;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可享受我市人才购房服务;住房公积金开户后可使用或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放宽至两倍限额,最高654.38+0万元。

6.鼓励驻博单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国家级和省级博站分站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单位为2万元。国家级、省级企业博站(含分站)全日制博士后,每1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最高支持2年。

第三,加强博士后人才的培养

7.开展“市级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和“招收博士后人员市级资助”(以下简称“两项市级资助”)工作。入选国家级、省级博站“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择优资助,每个项目5万元。入选“市资助博士后人员”的国家和省博站(省属单位和中央驻苏单位除外)全日制博士后人员,由市财政择优资助,在站每1年资助5万元,最长资助2年。

8.完善博士后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享受国家和省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加强博士后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博士后自主创业,地方创业载体(包括各类创业孵化器、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大学科技园等。)优先为创业博士后提供创业场所和服务,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费减免。对引进或出站后在南京市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符合条件者可入选紫金山人才先锋计划,最高资助350万元。在人才项目评审中,将企业博士后工作经历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历,给予优先支持。

9.开辟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博士后具有中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具有副高级中学职称者,可直接申报高级中学职称,建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且表现突出的博士后,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级职称,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督评估机制。

10.强化区(园)对驻博单位的服务意识。各区(园区)要指导当地博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相关工作,落实博士后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博士后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园区)承担,其中:市属事业单位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企业等机构博士后经费由市财政承担50%,资助对象纳税所在区(园区)财政支持承担50%,江北新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11.建立博站单位的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各级博客站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对国家级、省级长期空站,报请上级部门撤销。市级准博客站三年内未升级为国家级或省级博客站的,及时撤销。

1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我市相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