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高管如何防范职业风险?
高管职业风险存在于企业的设立、决策、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和高管的职业生涯。在很多人眼里,企业高管就是一群光鲜亮丽的人,高收入,高消费,高生活品质。事实上,光鲜亮丽的背后,他们面对的是事业和生活的重担。亚健康、抑郁、过劳死一度成为这个群体的健康标签。不仅如此,很多人并不知道,作为高管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一直伴随着他们。随着企业生存环境的日益国际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企业也面临着包括政治、法律和技术在内的多重风险。企业高管作为决策者和管理者,也承担着企业和自身的双重责任。我国公司法对高管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不仅给了他们高收入,也给了他们更高的风险。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决策者直接掌控着公司的发展和命脉,管理者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生死。在管理工作中,高管由于自身能力、经验等客观原因,难免会有疏忽。这种职业风险一旦发生,除了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外,高管可能要承担远高于其职业收入的赔偿责任。高管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责任。《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风险。首先,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如果高管人员背离诚信,玩忽职守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就不可避免地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认为自己是公司控制人,可以阻止公司索赔的想法是错误的。当公司索赔缓慢时,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赔偿责任。看来这里没有运气了。相应地,高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有合规守法意识,注意诚信、审慎、规范。其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董事在表决时应严格审查决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有异议,应及时表明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以便免除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下列行为为责令禁止:(1)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非法提供担保的;(4)自我交易;(5)竞争;(6)将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收为己有;(7)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高管在执业中发生上述行为的,公司可以无条件行使返还权,即高管取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高管的行为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或明显损失的,不免除责任。在这里,特别重要的是强调第(8)项。“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很大的风险空间,那些没有明文规定的,其实就是风险黑洞,值得高度关注。与民事责任相比,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要严重得多。高管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行为方面,常见的行为有商业贿赂、侵占公司财产、非法借贷和挪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等。,涉及公司投资、投融资、上市、知识产权、税务、劳资、生产流通、诉讼等多个领域。此外,单位构成犯罪的,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我们处理的一起家族企业纠纷案件中,弟弟作为总经理,临时挪用公司500万元解决公司危机,哥哥作为董事长,对危机处理结果不满,以“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将弟弟送进了“监狱”。可见,风险大多是因为“粗心大意”和“人与人之间的不合”。所以,高管要时刻检点自己,检点自己。高管职业风险存在于企业的设立、决策、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伴随着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和高管的职业生涯。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说高管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由于企业对法律风险控制重视不够,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多数企业法律运行机制存在严重漏洞。不仅如此,企业为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利润,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打起了“擦边球”,这无疑给企业和高管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因此,为了避免企业或高管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高管应高度重视并积极防范职业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是自治组织,如果其章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则具有“公司章程”的属性和地位。因此,高管人员有必要掌握公司章程的规定,既可以避免因违反公司章程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又可以利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综上所述,高管在面临专业法律问题、重大决策甚至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时,必须在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两个方面保持谨慎,将风险和危害降到最低。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热潮的兴起,企业海外诉讼的风险也在加大。2001以来,中国网、网易、中国人寿、UT斯达康、曹、新浪、前程无忧等多家中国公司相继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涉及巨额诉讼费用和赔偿,无论对企业还是高管都是沉重的负担。为此,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开始将目光投向了在发达保险市场非常流行的“高管责任险”。高管责任保险,即“董事& amp;“高管人员责任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的一种“错误和过失保险”,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疏忽、过失、误导性陈述或违反职责等行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导致公司或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通常由公司出资,为高管投保。目前,发达国家上市公司通过投保高管人员责任险来有效转移高管人员职业风险的做法较为普遍,投保比例也较高。据统计,全球高管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估计约为每年92.5亿美元。超过95%的美国上市公司购买了高管责任险,部分行业的保险覆盖率甚至达到了100%。加拿大公司采购比例为86%,香港采购比例超过70%。但该险种在中国内地市场的保额不超过2%,多数公司仍持积极关注、谨慎购买的态度。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国内市场,该险种的保费确定和责任界定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专家指出,这类保险将成为具有可持续增长和盈利潜力的保险产品,市场潜力巨大。相信随着我国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在不久的将来,高管责任保险将在规避我国内地市场高管职业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