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它有非常鲜明的特点。[2]
(1)这一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性质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所包含的一切法律规范和确立的一切法律制度,都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
(2)这一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新时期最显著的特征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一场伟大的社会实践,为法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壮丽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制建设提供了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越深刻,改进和完善法制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制建设的基础就越牢固。另一方面,法制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可变性的关系,在肯定成功做法、及时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有余地。
(3)这一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的内在统一性和多层次的科学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据此,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国法律既能通全国,又能适应各地不同情况的需要,使之在实践中发挥作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建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实践证明,这一立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与这一立法体系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多层次结构的特点,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一立法体系也决定了法律体系中每个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总的来说,宪法是统帅,法律是骨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它们是由不同的立法主体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的,层次不同,效力不同。它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符合统一性、系统性、层次性的科学要求。
(4)这一法律制度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借鉴人类法律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始终立足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继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充分体现了这一法律体系在文化上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广泛性。一方面,要继承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但不能简单照搬,而是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吸收有益之处,为我所用。实践证明,只有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5)这一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都有了法律。但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实践无止境,法律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态的、封闭的、固定的。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仍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仍然需要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因此,反映和规范这一体系和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多变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征,并将不断发展完善,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社会现实变了,法律制度也必然要改变和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规范,废除不合社会现实的过时的法律规范。因此,我们不应该用静态的、孤立的眼光来看待法律制度,而应该始终保持一种发展的、开放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