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的适用范围是
档案法的适用范围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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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档案馆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保存二十五年。
经济、教育、科技、文化档案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不超过二十五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向社会开放25年以上。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有合法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不按规定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档案利用涉及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和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未开放档案。
第三十条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 * *负责。未移交图书馆的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保管单位负责,移交时应附具意见。
第三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或者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有权公布。
档案的公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